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男子买一楼房子结果是半地下室 开发商称自己没错

2014年03月12日 09:03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明明开发商承诺的一楼房子结果是间半地下室,这种反差让市民李先生难以接受,然而开发商却认为自己没有错。

  2013年5月,李先生在浦口区的一家楼盘看中了一套房子。销售人员告诉他,此房位于一楼,房子是从地面盖上去,而不是从地下挖出来的,窗户、下水等设施齐全,完全能够满足居住条件,并且还带他看了样板房。 李先生看完样板房后非常满意。很快,李先生交了定金并签了购房合同。

  然而当年11月,当李先生再次来到房屋现场时,眼前的一切却让他惊呆了,他所购置的这套房子的夹层属于半地下建筑,根本就没有窗户,完全不能住人。房子的现状和合同所附的平面图完全不一样。李先生为此多次找到该楼盘的销售人员、工作人员及客户经理反映问题,希望能够按照合同上的平面图履行合同,但每次的答复都是相同的内容:“合同没有问题,其他免谈”。

  无奈之下,他来到工商局沿江工商所投诉。该所执法人员在了解基本情况后,立即前往该楼盘,着手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工商执法人员发现,关于夹层的窗户、下水等设施,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没有明确约定,只是由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唯一能够作为证据的只有当初购房时的宣传材料,而上面的标识的确与实际不符。

  于是,执法人员向楼盘销售负责人员明确指出,房屋实际情况与购房合同所附的平面图并不相符,相关的说明也含混不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即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所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罚款等处罚”。经过工商所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开发商最终同意为李先生更换一套房子。

  工商部门对此提醒:不少购房者由于工作繁忙或偏听了地产商的一语承诺,没有对建房现场作实地考察,入住时才发现与想象的不一样。因此,消费者要注意了解房地产公司的信誉,对无质量鉴定验收合格证书的住宅,切勿轻易购买。(记者 陈郁 通讯员 石蓉 李清)

【编辑:李欢】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