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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男生雨夜独自回宿舍 失足跌落工地水渠中丧命

2014年03月12日 09:53 来源:今日早报 参与互动(0)

  晚上和同学聚餐,第二天却被发现溺死在工地的水渠里。嘉兴男生小明之死,引发家属和工地建设方、施工方之间的官司。

  小明父母以事发时正在施工的工地没有设置警示标语和防范措施为由,要求建设方和施工方赔偿各项损失45余万元。昨天下午,嘉兴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大学生溺水身亡而引发的案件。

  小明是嘉兴同济大学浙江学院的大四学生,江苏人,1990年出生。

  去年10月8日晚上,刚放完国庆长假返校,小明和几个要好的同学在嘉兴一家中港城聚餐。回校途中,小明让其他人先回去,他顺道去买点东西带回宿舍,于是,大家就分开走了。

  让人想不到的是,第二天,小明的尸体出现在中港城的绿化水渠中。经鉴定,小明属溺水身亡,事发现场就是中港城内的绿化水渠,不远处还有一块施工标牌。

  悲痛万分的小明父母,将中港城建设方和施工方告上法庭。

  小明父母说,被告为取水而将河道挖深,又在河边绿化带上开了一条很宽的缺口,但不设任何警示标志或防护设施,使人误解为这个缺口是可通行的,小明肯定是走路时跌入河中的。再加上事发当天下着暴雨,水渠里水深达到4.5米,导致小明溺亡。他们认为,在这起事故中,二被告负有主要过错责任,二被告要向他们连带承担全部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的60%,合计45万余元。

  庭审中,建设方说,建设方在选择施工方的过程中也没有过错,施工方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建设方公开招标的条件。小明的死和建设方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施工方则认为,施工现场设有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小明的父母没有出具相关的尸检报告,不能证明小明死亡是和施工行为有关。所以,小明的死和施工方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施工方进一步提出,从现场勘察来看,事发场地正值施工,但发现小明尸体的位置不一定就是小明跌落河道的初始位置。另外,作为一个成年人,小明完全具备辨别能力,正常情况下不应走到施工区域。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通讯员 南轩 本报记者 陈洋根)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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