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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共有房产登记要明确共同关系

2014年03月12日 10:54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昨起征求社会意见

  共有房地产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同填写申请书,并签名确认。共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明确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并提交共有关系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属按份共有的,在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中应当明确共有人的份额。

  记者昨日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修订形成了《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并从昨天开始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根据这一《规范》,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单独与买受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为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也可以持公证文书、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代全体共有人申请。  

  按照规定,房地产预售应当由预售人和预购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但为了防止开发商拖延不给业主办理房产证,在《规范》中就作出调整: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与预购人申请转移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转移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房地产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记者赖伟行)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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