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急避险伤乘客 险情引发者赔偿损失
小轿车突然变更车道违章行驶,公交车为避免相撞紧急刹车,造成4名乘客摔倒受伤。对于给乘客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赔?3月11日记者从和平区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公交车属紧急避险,乘客损失应由险情引发者赔偿。
2013年6月9日上午,吴某驾驶安运巴士公司公交车行驶至和平区砂阳路南京街路口西100米处时,遇到李某驾驶的小轿车突然变更车道违章行驶,由道路一侧穿越黄实线直接驶向对面反向车道。吴某为避免相撞,不得已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造成公交车内4名乘客摔倒受伤。4名受伤乘客被送往沈阳急救中心就诊,共花费医疗费4402.26元,该费用由安运巴士公司垫付。事后,巴士公司将险情引发者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李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禁止标线指示行驶,是引起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我国法律对紧急避险情形的规定,李某的违法驾驶行为,致公交车驾驶员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而引发4名乘客受伤,其因治疗伤情花费的医疗费损失,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李某予以承担。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安运巴士公司垫付的医疗费4402.26元。该款项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范围,由保险公司支付。3月11日记者了解到,该款项已支付给受伤乘客。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面对紧急的现实的危险时,行为人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的行为方式。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1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记者周贤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