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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下月起省内机动车可异地审验

2014年03月12日 14:26 来源:兰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对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拼装、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律注销牌证。◆4月1日起,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可选择兰州市任意一家安检机构直接办理审验。

  据了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交警支队全面加强2014年度检审验工作。加强机动车定期检验,支队车管所加强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监督,严格落实业务抽查制度;加强对安检机构的明察暗访和督导。严格重点车辆定期检验和远程查验,督促检查安检机构严格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面包车等重点车型的安全技术检验,保障其安全性能。对安检机构擅自减少查验项目、弄虚作假、违规检验的,立即停办相关业务,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通过发送提示短信、邮寄送达、电话通知等方式,做好大中型客货车检验告知催办工作;并强化路检路查,上路执勤必查机动车检验、报废情况;凡发现逾期未检未报废的车辆,从严进行处罚,监督整改。对逾期未检审的机动车和驾驶人,一律不得驾车上路。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拼装、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律注销牌证。推行本省机动车省内异地定期检验工作,4月1日起,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除大型载客汽车和校车外,可选择兰州市任意一家安检机构,直接办理机动车的定期检验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强化机动车驾驶人审验工作,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校车驾驶人每年审验;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转入换证审验;持有A、B类准驾车型以外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以及异地客货驾驶人备案审验。对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以及校车驾驶人进行审验时,进行不少于3小时的学习教育。对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制度,在驾驶人申请办理换证、补证等业务时,审核驾驶人在本记分周期内是否具有违法记满12分,是否有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未处理的情况,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的情况。违法记满12分的,进行为期7天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经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再办理相关业务;一个记分周期2次以上记满12分或者累计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经科目一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再办理相关业务。对持有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做好实习期驾驶人管理工作,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首席记者 葛强 特约记者 吴存庆)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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