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广州日报:职务犯罪“轻刑化”实是纵容腐败

2014年03月13日 09:5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在3月11日“两会”代表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问题受到关注。有的代表指出:“受贿10万元和500万元都判10年左右,量刑幅度差异过大,容易导致不公。”

  关于职务犯罪刑事司法方面的问题,大致存在于三个阶段:检察阶段、量刑阶段、服刑阶段。检察阶段有过多适用“不起诉”的问题,目前统计下来的“不予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比例占到了70%,这肯定与我们进入反腐深水期的现象不相符,70%的高比例应解读为“腐败程度普遍轻微”。

  而量刑阶段的问题又可以分为三个层面:法院量刑“低重高轻”、过度适用“缓刑”、检察院抗诉率过低。其中,法院量刑的“低重高轻”指的是,量刑时几乎只有“10万元10年徒刑”一个标准,造成低于10万元的量刑差异幅度过大,而高于10万元则几乎定格在10年徒刑上,任凭贪污贿赂百万甚至千万元。过度适用“缓刑”的问题,也表现在数据统计上,对职务犯罪定罪量刑后适用了“缓刑”的比例也在60%左右。最后一个层面上的问题是对于那些明显违反了“罚当其罪”原则的“轻判”,检察院并没有积极抗诉,统计下来的数据是抗诉率在10%以下。

  服刑阶段表现出来的问题,可能更为突出。职务犯罪分子服刑期间获得的减刑机会和减刑幅度,高于其他犯罪。前不久一份报道称,同判二十年,职务犯罪的真正服刑时间平均为8年,非职务犯罪的平均时间为14年,相差6年。而当下反腐形势严峻、腐败犯罪中单个案件动辄数千万元的贪污受贿,达数亿元公共财产流失等情况下,没有理由对职务犯罪“轻刑化”。

  在不适当的环境下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相当于在反腐格局中留了“破窗”,纵容了轻量级的职务犯罪分子向重量级的职务犯罪分子堕落。“破窗理论”进一步启发我们,反职务犯罪的制度应与反腐败的制度整合为一体,让过度轻刑这一“破窗”得以制度性修补与控制。(和静钧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编辑:吴涛】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