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残疾军人抚恤金最高提高4363元
2014年03月13日 14:06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2013年10月1日起,我市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在国家新颁布的标准基础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我市适当提高我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提高标准由伤残等级决定,其中最高提高额度达4363元;调整我市的“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对全市在乡老复员军人实施统一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不再按户籍区分;提高我市城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对农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按照“两参”人员标准执行。
对1954年10月31日以后入伍,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军队参战退役人员,以及1954年10月31日以后入伍,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国家提高35元的基础上,我市再增加30元,并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提高为701元(原标准561元)。(记者 李晓平 通讯员 张扬 张贤日)
【编辑:柳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