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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个资泄露频被骚扰 记者向多部门投诉未获处理回复(2)

2014年03月14日 04:4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12315:这事不归12315管

  北青报记者拨打12315投诉电话,工作人员表示,收到骚扰短信可以拨打12321,收到骚扰电话你打110,“咱有责任划分,这俩事儿都不在咱这儿管。”

  96310城管热线:没参与处理垃圾短信

  北青报记者随后又拨打了96310城管热线,工作人员表示,收到类似垃圾短信,可以向手机运营商咨询。对于运营商客服表示会把垃圾短信交给执法监管部门,该工作人员说,“我们这边没接到手机运营商给我们的信息,”她建议北青报记者拨打12321进行举报和投诉。

  96315:只负责商品质量问题投诉

  96315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他们负责受理针对商品质量问题投诉。举报骚扰短信可以联系12321,骚扰电话可以直接打110报警。

  12321:骚扰电话处理结果消费者是查询不到的

  北青报记者拨打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设立的“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电话。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可以受理举报垃圾短信、邮件、不良网站、垃圾彩信和骚扰电话等。举报垃圾短信时,可以编辑对方手机号码加星号键,然后粘贴完整短信内容,直接发送到12321。完成举报十个工作日后,消费者可以登录网站查询处理结果。

  该工作人员表示,垃圾短信的举报在时间上没有限制,只要保留着短信就可以进行举报。而针对邮箱形式的骚扰短信,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只能处理发自手机号码的短信。邮箱形式的垃圾短信还没有相关举报办法。

  对于骚扰电话,该工作人员表示只要提供对方的电话号码就可以直接举报,但他们没有权利现在处理,需要转交给运营商进行处理。而且,与垃圾短信处理结果可以上网查询不同,骚扰电话的处理结果消费者本身是查询不到的。

  文/本报记者 赵婷婷 李泽伟

  延伸

  公众对个人信息泄露维权意识仍有待提高

  互联网时代,由于泄露个人信息的渠道繁多,侵权主体认定困难,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面临诸多难题。公安部自2012年以来曾先后多次组织开展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动。但实际上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成功的案例极少。

  与此同时,公众对个人信息泄露的维权意识也有待提高。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调研显示,面对日益严重的个人信息滥用状况,仅有4%左右的公众进行过投诉或者提起过诉讼。其中仅有8.1%的人通过投诉或者诉讼获得了救济或者达到了目的,其他有的因为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推诿、搪塞而不了了之,有的则因为当事人预料到无法通过投诉、诉讼得到救济而中途放弃。

  从法律维权途径来看,目前,《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非法泄露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2013年也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界定了个人信息范围等,为打击侵害个人信息犯罪提供了法律支撑。而即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也规定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文/本报记者 赵婷婷 李泽伟

  释疑

  起诉信息泄露可能面临找不到被告

  释疑人:市一中院民四庭庭长张家华

  修改后的新消法首次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为经营者的一项义务确认下来,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张庭长表示,新消法增加的上述条款,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张庭长也指出,虽然新消法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公民明知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却难以找到诉讼对象的难题。因为从现实中看,很多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为了规避法律制裁,都采用幕后偷偷将其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或销售给他人。现在公民贷款、购买车辆、房屋、保险等等很多消费环节都需要登记或提供个人身份证、手机号、家庭住址等等个人信息,一旦公民发现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很难锁定自己的信息是从哪个环节泄露出去的,也就无从找到起诉对象,即使此类案件诉至法院消费者也会面临立案难、举证难和法院认定难。

  对此张庭长建议,有权掌握公民信息的机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民信息的管理。此外对于未经公民个人同意使用公民信息的经营者应该加大惩戒,为每个公民都营造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保护,个人生活和工作不被打扰的环境。

  文/本报记者 李罡

  声音

  “禁止信息泄露”给经营者戴上紧箍咒

  “才买了新车就有人来推销保险,生完孩子总有各种电话推销,刚拿到新房钥匙就有装修电话……”这些疑似与消费者个人活动产生关联的个人信息泄露,已经影响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此次新修订的消法首次写入了经营者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责任和义务。市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郎丹柯表示,这一条款给经营者戴上了紧箍咒。

  郎丹柯表示,目前,我国还没有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项法律。新《消法》尝试地做了一个规则性的条款,要求商家采取技术手段或必要的措施,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保护。而旧《消法》中,就没有规定经营者的这部分义务。

  今后,经营者在采集消费者信息时,要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也就是说,对于需要消费者填写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的信息,经营者应该说清为什么需要采集,做什么用途?这样做可以避免无限度的收集消费者信息。同时,“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条款也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

  文/本报记者 王薇 赵婷婷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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