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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拒载且拖行乘客 岂止“不对”

2014年03月14日 10:46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快停车,不然要出人命!”3月11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岳西路盛世名城门口上演了惊悚一幕,一辆出租车拖行着一位女子,拖行了约20米后,一位路过的老大爷路见不平挺身而出,拦住了出租车,这时,被拖行的女子手臂、腿部已多处受伤。此前,被拖行的曹女士曾遭到出租车司机谈某拒载,双方发生矛盾。拖行行为发生之后,谈某逃跑。公安部门找到了他,他承认了自己的不对,并表示愿意赔偿。(3月12日《市场星报》)

  作为出租车司机,谈某事后仅轻描淡写的用“不对”两字来评价自己的行为,其显然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这无疑是让人遗憾的。对此,我们有必要对谈某,以及有类似心态的人多说两句。

  一者,拒载违反出租车行业相关规定。比如据合肥市的相关规定,“将空车标志灯竖直不载客或询问乘客目的地后不载客的,一律视为拒载”,“如果发现一次拒载,出租车驾驶员将交行政处罚部门从严从重处理”,甚至“对于一年内发生2次拒载行为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等等。谈某在曹女士拦车后停车,并且曹女士也上了车,告诉了谈某目的地,谈某拒绝明显是恶意拒载,应依据相关规定接受必要处罚。

  二者,公然在马路上拖行乘客,已经构成了交通事故,而在事后,作为肇事车辆司机,谈某没有留下来处理问题,而是开车逃跑,明显涉嫌肇事逃逸,有必要依据相关交通法规和刑法,对其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三者,在“车门没关”的情况下加速行驶,已经违反相关交通安全规定,况且车门上还拖着乘客,明知会致使乘客受伤甚至死亡,司机谈某却无停车之意,在他人拦路逼停的情况下,才停车。如此行为,施加的主观恶意明显。虽然,乘客受伤情况并不是特别严重,可能不构成刑法中“一定严重程度”的规定,无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谈某的行为却明显已经违反了相关治安法规,侵犯了他人人身权,也理应受到相应处罚,比如罚款甚至拘留等。

  拒载乘客违规在先,拖行乘客伤害他人在后,肇事逃逸被受害人记住车牌,经公安部门侦察才找出来,这显然已经不仅仅是“不对”的问题了。对此,谈某需要反思,需要主动赔偿,更需要依法接受相关法律处理。而其他出租车司机,甚至我们每一个人同样需要反思:恪守道德原则、遵守制度规定、坚守法律底线,是尊重与维护他人权益的需要,也是保护自己的必须,且莫因小失大,严重违法甚至犯罪了,才想起来自己的“不对”!(刘鹏)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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