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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布消费维权案例:GPS线束安装不当烧了爱车

2014年03月14日 15:51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昨天下午,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2013-2014年度合肥法院十大消费者维权案例。房屋买卖纠纷、网络购物纠纷、家庭装修纠纷、美容充值卡纠纷等现如今市民们经常遇到的“麻烦事”都榜上有名。市中院法官表示,希望能够借这十例典型的消费者维权案例,使更多的消费者能够谨慎消费,避免落入欺诈陷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商品房预售纠纷案

  关键词:房屋买卖 赠送面积

  【案情简介】2011年5月,欧某某去某公司售楼处看房,宣传资料上显示,标注绿色赠送一半面积,黄色赠送全部面积,共约20平方米。后欧某某在售楼置业顾问的带领下,实地看了户型,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所购房屋为11栋104室。2012年4月,双方办理交房手续时,欧某某发现其购买的房屋缺少入户花园(标注为绿色),及其北边黄色标注部分,而对应的204室、304室等均存有入户花园,及其北边黄色标注部分。经鉴定,该房屋缺少赠送的面积为7.03m2。欧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房屋面积误差价款85253.66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赔付欧某某缺失赠送面积7.03m2的房屋差价款50119.80元;驳回欧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该公司不服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对销售人员失误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点评】本案中,开发商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并未明示宣传资料载明的赠送内容对欧某某所购买的房屋不适用,且存在错误的推介行为,从而产生纠纷。

  2

  汽车装饰纠纷案

  关键词:汽车销售 汽车装饰

  【案情简介】2009年4月20日,刘某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轿车,并在某科技公司(下称“科技公司”)购买安装了GPS。2010年12月1日,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该GPS线束安装不合规,导致该线路出现异常,车辆发生自燃,给刘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10350元。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318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与科技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因安装行为不符合车辆线束安装要求,导致线路出现异常,造成车辆发生自燃,科技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的违约责任。此外,刘某某无证据证明其车辆燃烧系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所致,故对其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科技公司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126880元;驳回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后本案上诉至合肥中院,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点评】本案中,案件处理结果支持了消费者的请求,不仅促进了汽车的衍生行业不断规范服务行为,也警示了“有车一族”,装饰爱车安全最重要。

  3

  超市受伤赔偿案

  关键词:公共场所 安全保障

  【案情简介】2012年8月26日,李某某在超市购物乘坐自动扶梯时,手推车突然在扶梯与三楼地面处卡死,导致在其后面的左某某随自动扶梯上升至此处,被该手推车绊倒受伤。事发后,李某某为其垫付医疗费4000元,超市垫付6000元。因损失较大,左某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667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超市从事大型超市经营活动,对前来购物的消费者具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未能在自动扶梯入口将手推车的安全使用事项告知消费者,在消费者人数过多时,也未能进行分流或适当控制,致使危险出现后,紧跟的左某某根本没有合理的空间进行躲避而摔倒受伤。故一审法院判决,某超市赔偿左某某各项损失41052元;李某某赔偿左某某1228元;驳回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本案上诉至合肥中院,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点评】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安全隐患,既没有向消费者做出明确的警示,说明正确使用方法,也没有进行适当的控制疏导,从而导致消费者摔倒受伤,超市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

  购买厨柜纠纷案

  关键词:家具装饰 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2012年4月4日,洪某某与安徽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洪某某从该公司专卖店购买一套厨柜,型号品名为实木,其中柜身用料注明为18厚双饰面樱桃木浮雕。合同总价款为24000元。后该公司按约送达货物,并负责安装。在安装过程中,双方就柜身用料是否为实木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洪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合同,退还24000元,并赔偿2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应当将提供的有关商品的真实性质告知消费者,而不应当用行业内的专业术语和有关产品的商品名称引导消费者产生消费误解。判决解除双方合同;装饰公司返还货款24000元,并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

  【入选点评】本案中,因前期没有进行有效沟通,致双方对柜身用料是否应为实木发生争议,而洪某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樱桃木浮雕应为樱桃实木板,遂其要求赔偿24000元不能成立。

  5

  烟花伤人赔偿案

  关键词:烟花爆竹 公共安全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18日,姜某在燃放由无为某公司生产、叶某某销售的彩花烟花时,烟花管筒爆裂,姜某左眼被炸伤。经鉴定机构鉴定,姜某构成八级伤残。此后,姜某以某烟花公司、叶某某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产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烟花在燃放过程中,管筒爆裂,属产品质量缺陷,姜某因此受伤,产品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叶某某作为销售者,在明知所销售烟花未标注真实生产厂家情况下仍对外销售,具有过错,应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定某烟花公司、叶某某连带赔偿姜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6551.33元。某烟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中院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入选点评】本案中,姜某因燃放有质量缺陷的烟花致伤,其要求生产厂家和具有相应过错的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6

  网购皮带纠纷案

  关键词:网购 调解结案

  【案情简介】

  贾某某通过自己在浙江某网络公司注册的客户端上,在广州某鞋业公司处购买了两条皮带。贾某某付款后,近两个月未收到货物,其多次与客服进行交涉,但一直没有得到处理,遂将鞋业公司和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鞋业公司及时履行合同交货义务并赔偿损失等,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蜀山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鞋业公司退还贾某某购物货款,并无偿提供相同规格的皮具;网络公司书面向贾某某道歉。

  【入选点评】

  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主流方式之一,消费维权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案中,消费者网购商品后,销售者就应依约交付货物,而鞋业公司并未及时提供货物,已构成违约。按照法律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等信息;消费者网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取得“双赢”,既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又促进了网购市场规范经营行为。在这里也要提醒消费者,对购物中商家作出的承诺及宣传介绍要注意保留证据,以免造成维权难。

  7

  手机销售虚假宣传案

  关键词:手机 虚假宣传 和解结案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王某、王某某分别在某通信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购买某投资公司授权生产的手机各一部。买卖合同达成前,通信公司通过宣传单页书面和营销人员口头均向王某等承诺,该产品支持WCDMA850\900\1900\2100MHZ频段。后二人在使用过程中,通过其他用户得知,该手机卡槽一、二均不支持该频段。故王某等分别以两公司对该型号手机进行虚假宣传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退回购机款5799元,并赔偿5799元;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对二人道歉。

  包河法院在审理时发现,该型号手机确实均不支持该频段。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充分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状况,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投资公司退回购机款并赔偿损失,后二人分别向法院撤回起诉。

  【入选点评】

  近年来手机“屏幕门”、“频段门”、“电池门”等事件不断涌现,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也时常出现。本案中,投资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准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依法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有力打击了通过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8

  预付消费纠纷案

  关键词:服务业 预付消费 群体纠纷

  【案情简介】

  许某某系某美容店业主,2011年因经营亏损、资金短缺,向顾客推销办理“现金返还卡”。经许某某游说,陈某、丁某、毛某等五人分别办理了13800元至59800元的“现金返还卡”,合同约定此卡在有效期内正常使用,如因美容店不能提供正常使用,或出现转让,在转让之前退还全部款项。2012年11月,因美容店转让,许某某也难以联系,陈某等五人向庐阳法院起诉维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许某某与五原告签订的合同属有效合同。现因许某某不能提供正常的使用,且美容院已转让,故法院依法判决,许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陈某等会员费。

  【入选点评】

  预付款消费是当前较为流行的一种商业营销手段,常见于美容、健身、餐饮、超市等服务行业,因预付款消费门槛低,经营者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约束,导致此类纠纷不断,同时也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法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许某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有力震慑了违法经营者,维护市场秩序,也提醒消费者,预付消费有风险,一定要小心谨慎。若一定要办理,务必小额投入,免得血本无归。

  9

  “种瓜得豆”纠纷案

  关键词:种子保护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至8月期间,倪某某从蜀山区某种子经营部负责人张某处共购买了3.6斤泰国黄金芹菜,包装上载明其属性为实心芹菜,但种植后却发现是空心芹菜,倪某某遂申请长丰县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后倪某某向蜀山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生产商福州某种业公司赔偿其相应损失。

  经审理,从倪某某提供的证据保全材料中足以反映出倪某某种植的是空心芹菜,与张某销售给倪某某芹菜包装袋上的载明不符,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应当承担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促成了倪某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

  【入选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获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张某销售的芹菜品种与倪某某种出来的不同,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法院多次释法明理,张某最终认识到其存在的过错,并积极赔偿倪某某的损失,不仅有效维护了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也为生产者和经营者敲响了一记“诚信警钟”!

  10

  羊毛衫欺诈纠纷案

  关键词:以次充好 一倍赔偿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3日,蒋某某在合肥某综合超市购买了一件羊毛衫,价款为49.9元。该产品吊牌标签上标注成分为:羊绒8.8%、羊毛68%、抗起球23.2%,等级:一等品。事后其在使用过程中对其标注的成分含量的真实性产生怀疑,遂送至安徽省纤维检验局对商品进行检测。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羊绒+羊毛:5.6%,化学纤维:94.4%”,单项结论为“不合格”。蒋某某起诉请求判令该超市返还购物款49.9元并依法赔偿49.9元,同时承担商品检测费用及诉讼费。

  庐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超市作为销售者对涉案商品把关不严,蒋某某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该超市退还蒋某某购物款49.9元并赔偿49.9元;赔偿检测费用525元。

  【入选点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案中,因超市把关不严,致“以次充好”商品流入市场,构成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正言 实习生 王巧月 本报记者 刘晓平 制图 徐晴)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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