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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侵权责任不区分则政府赔偿无意义

2014年03月17日 14:23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河南桐柏教师杨士付性侵学生案因县政府缺钱拒赔再起波澜。“嫌犯的赔偿没到位,县政府、教育局也一直说没钱。”儿童维权公益人士李女士递交申请,要求桐柏县政府公开“三公经费”,“你不是没钱吗,看看你三公经费是怎么花的?”未获回复,遂向南阳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公开“三公”话题正热,但与教师性侵女童案,并无关联的两件事以一种意想不到的逻辑走到一起,还真是稀奇。其实,在责任尚不明确之前,讨论政府赔偿有些操之过急。针对儿童的伤害如此“罪大恶极”,以至于对罪犯的惩处难以抚慰公众。除了罪犯,还有人该为伤害负责,可那寻找责任人的路途不平且远,性急的人们没有耐性。具体到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当罪犯个人赔偿能力远远不足,单位和政府就成了毋庸置疑的索赔对象。

  比如受害女童的家长,认为教师是学校的人,归教育部门管理,说起来就是政府的人———教师干了坏事,不找你政府找谁?部分网友则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教师性侵女生是个人犯罪,自当认罪伏法,政府并非全能,不能为所有公职人员的私人恶行负责,政府不该赔偿,否则等于是拿纳税人的钱为私人罪行买单。

  将问责的怒火捆绑或是回避政府责任都失之武断。任何潜在的罪犯、包括恋童癖如杨士付者,不会天生长着一张恶人的脸,或成天带着一副色狼的表情。比如教师杨士付,在当地颇有口碑,是“有文化”“说话温柔”“教学认真”的好人,与其暗地里的作为反差甚大,被指为双重人格。学校很难辨识、甄别出禽兽教师,除非真有火眼金睛这回事。

  仅仅以单一教师的兽行向政府索赔,恐怕并不能获得法律支持。依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需要满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等几个要件。教师属于广义的公职人员,但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性侵女童是利用职务之便,但又与教学本身无关。

  不能说校方和教育部门毫无责任,但责任必须细分:比如是否疏于管理,对杨在教室后部用塑料布隔出一角这样的反常行为不加质询;比如是否无视甚至纵容犯罪———曾经觉察到不妥、甚至发现杨的恶行却不制止也不揭发;比如是否发现或者明知杨有恋童症并有犯罪前科,却仍然录用其人,变相放任狼入羊群。

  只有明确区分责任,才能实现分别惩戒,也才能最大限度上接近正义。不过,这样的话,恐怕不是国家赔偿,而是相关部门与官员受到行政甚至刑事追究。这或许不能完全满足受害者家属的意愿,却是杜绝恶行、防范犯罪的有效手段。最怕一些地方倾向于拿钱了事,回避深层次的责任追究与犯罪反思,或能短期维稳,却不能长远防狼。(徐琼)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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