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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日报:聚焦兰州市2013年度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2014年03月17日 15:37 来源:甘肃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兰州市工商部门公布了2013年度典型消费维权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如今在住房、汽车、网购、食品安全等消费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变化,消费维权也出现新难点。

  汽车及零配件申诉明显增长

  如今,汽车从以前的奢侈品成为现在普通的代步工具,消费量也快速上升。去年以来,关于汽车的投诉量也随之急增,主要集中在质量、合同和售后服务三个方面。

  2013年1月,马某在兰州一家4S店购了一款小轿车。马某没有多想就对车进行了简单的装饰,但他在试驾中发现里程仪表数显示200余公里,心中顿生疑惑。一怒之下,马某将某4S店投诉到工商部门要求退车。

  辖区工商执法人员了解实情后认为,4S店在出售巡展车之前未履行商家的告知义务,过失在先,马某在购车时没有仔细核对过失责任在后。最终,经双方协商化解矛盾,由4S店更换同款车型,汽车装饰由商家承担。马某如愿开走了“零公里”的爱车。

  消费者军林(化名)于2013年4月15日,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商贸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运输车,随车《合格证》显示此车制造日期为2013年3月15日。但在5月2日,军林在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车辆号牌时被告知:这个牌子的仓栅式运输车已被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停止销售,停止销售日期2013年4月10日,此车属过期产品不能挂牌。

  兰州市工商局七里河分局受理投诉后进行了处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责令该贸易公司改正违法销售行为,并罚款1万元,此事最终得以解决。

  兰州市工商部门统计,2013年共受理交通工具类申诉416件。其中,汽车及汽车零配件类申诉382件,占总申诉量的8.9%,排名消费申诉第一位。另外汽车检测难、维修难,随意变更赠品内容或加价提车,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供车或有意拖延交车时间,找借口拒退定金等问题,成为汽车消费纠纷热点。

  装修公司低报价背后暗藏陷阱

  家庭装修是市民生活中的大事,也是继购房之后的一项巨额支出。一些装修公司利用消费者想省钱的心理,采取“低报价,高结算”的方法,诱使消费者签订合同,然后利用预算漏项、原材料涨价等理由,使消费者遭遇“中途涨价”。

  2013年11月2日,消费者曹先生申诉:他与一家装修公司定好协议,由这家装修公司负责室内装修的设计及施工,合同注明包工包料6.78万元,完工日期为2013年10月底。但是最后没有按期完工,且在工程进行过程中,装修公司还一再要求加钱。曹先生认为不合理,要求履行合同约定,并赔偿合同约定的千分之一违约金。

  工商执法人员了解了合同内容以及工程进展、加价项目、加价原因等情况后,耐心调解,最终使装修公司放弃加价要求,消费者放弃赔偿要求,双方和解,并由这家装修公司继续装修至完工。

  消协因此提醒消费者,尽量选择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行业协会会员证的正规装修公司。在审核报价时,要多对比几家,工程量和材料品牌也要明确约定,以防以次充好,随意增项。同时,为了防止不良装修公司无故增加一些不必要的项目,要在签订合同时对“增项加价”的范围和细节做好约定。

  房产公司及中介只收定金不履约

  2013年3月,市民杜某通过兰州某房产代理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屋,并交纳订金5000元及过户手续费2万元。后因房屋所有权人不在兰州,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消费者要求该房产代理公司退还订金及过户手续费,但该公司不予退还。

  兰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接到杜某的书面投诉后,经执法人员调解,该房产代理公司同意为杜某退还订金及过户手续费2.5万元。

  2013年1月22日,兰州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接到郭某投诉,称其在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两套商品房,于2012年2月15日交付首付款45万元,但该公司一直不与消费者签订《房屋购买合同》,致使消费者不能办理按揭手续。消费者多次要求签订《房屋购买合同》,但该公司始终拖延。

  经工商执法人员依法调解,该房地产公司向郭先生书面承诺全额退款,消费者郭先生表示接受。

  网络团购、快递大玩“文字游戏”

  网购已经成为新兴的消费模式,许多年轻人从吃饭、购物、娱乐,到大件商品都要通过网络消费。但如今网购和快递的投诉已成为热点。

  2013年4月29日,消费者高先生申诉,在“糯米网”团购的餐券,网上显示到6月1日截止,但自己到酒店消费时,商家称此套餐已到期,不能消费。经工商执法人员对该网站、商家、消费者三方调解,最终由商家联系“糯米网”予以全额退款。

  对此,接手此案的工商执法人员介绍,消费者通过团购这一模式的低折扣获得了实惠,与此同时,一些商家则开始利用消费者这种“捡便宜”的心理,在文案或者团购券中大玩“文字游戏”。

  消协提醒消费者,在网络团购时,要选择信誉度高的网站和商家,还要看清团购内容细节,注意网站团购协议、售后服务方式。对于大额团购要谨慎,应使用第三方支付担保交易方式或要求货到付款,并仔细查看相关退款和维权渠道,网购后要注意留存短信、团购券号、保留相关消费凭证等证据。

  据统计,2013年,兰州市共受理货运和快递类申诉301件。主要集中在不按时到货送货、不送货上门、物品损坏等方面。个别快递员擅自开封查件,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还造成了贵重物品的缺失,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另外塞车、假期等被约定为“不可抗力”免责范围,这对消费者不公平。

  商家不履行告知义务侵犯知情权

  《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2013年2月4日,市民赵某在东盛公馆用餐时,点了一道“河豚”菜品,标价298元,但结账时发现为398元。询问时,商家说没有298元档位的菜品,改为398元的菜品。赵某认为未及时告知其情况,侵犯其知情权,且酒店并未为其出具298元与398元菜品的相关区别,要求酒店对此行为做出合理解释。

  兰州市工商局城关分局工商所接到申诉后,介入双方调解,最终商家向消费者退还多收的钱,并向消费者当面道歉。

  同样的遭遇让市民王女士苦恼不已,她在年前装修购买建材时,参加了某商场举办的抽奖活动,中了抵用券3000元的奖项。当她再次到商场购买建材时,被要求要消费1万元才能抵用3000元,但是券上并未注明,王女士认为不合理,进行了投诉。

  兰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接诉后与王女士一同前往该商场。经调解,该商场同意按原承诺直接抵用。

  对此,工商执法人员介绍,这种抽奖活动,它以有奖销售为幌子,不兑现承诺,事先又不明示,是一种欺骗性的有奖销售,应予以制止。

  不合格食品类投诉居高不下

  市民李女士向工商部门反映:兰州东方红广场某超市销售的冻鸡,包装内的调味包生产日期标注为2012年,而外包装生产日期标注为2013年7月8日,但因冻鸡在调味包内包装,涉嫌食品质量有问题,并且商家涉嫌涂改生产日期,当事人要求工商部门查处。

  兰州市工商局城关工商分局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经调查了解,发现情况属实。最终依据《食品安全法》,对超市涂改生产日期行为进行处罚,没收非法所得1036.8元,并处罚款8963.2元。

  2013年,兰州市工商部门共受理食品类举报856件,占举报的48%。主要涉及豆制品、小食品、地沟油、酒类黑作坊和制假窝点的举报,这些加工点一般都设在较为偏僻隐蔽的地方,卫生条件恶劣,根本不具备加工食品的条件,且没有办理任何合法经营手续。在这样的生产条件下生产出的食品,卫生和质量根本无法保证,一旦流入市场,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将造成严重的危害。

  夸大保健品疗效诱使老年人上当

  夸大保健品的治疗作用,旧戏重演,商家被查。

  2013年7月28日,黄先生参加一个“中老年人健康讲座”时,在主办方对其产品“包治百病”的诱惑下,购买了13600元的“药品”。回家后其儿女发现,产品包装上说明其为保健品。为此,黄先生找到推销员要求退货,但商家以种种理由概不退货。

  工商执法人员接到申诉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发现该商家同时存在无照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经营行为,遂现场查扣了所有保健品,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立案查处。最终对商家处以1万元罚款,并调解其及时退还了黄先生13600元货款。

  销售人员田某在从事保健品经营活动中,为促销其保健品,假借“香港金肽堂集团红古分理处”和“香港金肽堂兰州分公司”的名义进行宣传、促销。并夸大其商品的保健作用,诱骗多名老年人上当。兰州市工商局红古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及时出动,制止了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对此,工商执法人员提醒:免费体检、义务讲座、名医义诊,是商家利用老年人关注健康的心理而常使用的推销手段。消费者不要轻信保健品的“疗效”,发现以讲座等名义高价兜售保健品的,或者得知相关线索时,可拨打12315电话举报,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记者 朱宇鲲)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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