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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摩托被无主砖头绊倒身亡 公路公司担责三成

2014年03月20日 11:00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在一条禁止摩托车通行的主车道上,摩托车司机郑某以高速行驶。路上一块乱丢弃的砖头绊倒了摩托车,导致车毁人亡。郑某家人将公路公司告上法庭,诉其管理不善。

  一块被胡乱丢弃的砖头要了一条命。男子郑某驾驶摩托车时,被路面上的一块来源不明的砖头绊倒,车毁人亡。由于无法查清砖头是谁丢弃的,家属将公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一审被判担责三成。昨日,此案在广州中院二审。

  无法查明砖头源头

  2013年3月10日,郑某驾驶套牌二轮摩托车沿增城市荔新公路行驶,至新塘镇白石桥底路段时,因未注意路面情况,与慢车道路面的一块砖头发生碰撞,郑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

  2013年4月12日,增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证明,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走访调查、检验鉴定等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无法查清事发时郑某所碰撞的路面砖块是什么车辆于何时遗留,无法查清该交通事故成因。

  受害人存在主观过错

  郑某的家属认为,在无法查清事发时郑某所碰撞的路面砖块是什么车辆何时遗留的情况下,应该由负责该公路建设、经营的荔新公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家属将公路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共计672791元。而公路公司则辩称,本案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家属应当追究装载石块车辆驾驶人的责任。另外,涉案道路路面完好,照明正常,设有警示标志,说明公路公司已经履行了警示义务和道路管护义务。因此,受害人的死亡是因其违禁上道行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和石块装载车辆驾驶人未尽安全防护义务两个因素共同导致。

  公司过错为次因

  增城法院审理认为,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就本案而言,就发生事故原因上看,是因事发路面存在较大砖块,郑某躲避不及而引发事故。而公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未能及时清理路面砖块不存在管理方面的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公路公司应当对郑某的死亡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从责任分配上看,荔新公路公司未及时清理砖块行为是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及次要原因;郑某漠视自身生命安全,不遵守交通规范,在视线受限的夜间以68.69km的时速,在禁止摩托车通行的主车道上快速行驶,因此,郑某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及主要原因。

  坏习惯或成为法律上的过错

  本案中,增城法院审理认为,公路公司的举证责任既包括举证证明其日常维护保养已经妥善,也包括在事故的因果关系判断上与其无关。因此,公路公司在无法排除因果关系的情形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本案的责任归属,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韩宏伟律师认为, 在司机郑某方面而言,大多数侵权事件往往并非单一原因或过错造成的,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心谨慎是每个人要承担的义务,如走路要看路、乘电梯要抓好扶手等。日常生活中有一些不好的习惯,可能在很多人看来是正常的,但事实上,一旦发生事故,相应的坏习惯则可能构成法律上的过错。

  而对于公路公司的责任,韩宏伟说,《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若能够找到砖块的遗撒者,则相应的侵权责任应当由该遗撒者承担,此时公路公司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责任承担比例,甚至不承担责任。

  2011年4月14日在沈海高速发生过类似案例,但最终高速公路公司找到了遗撒者,从而厘清了双方责任,并挽回了经济损失。 (记者刘晓星)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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