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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见义勇为英雄享受省级劳模待遇

2014年03月20日 13:33 来源:贵阳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见义勇为英雄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该《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对见义勇为的确认、奖励、保护、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均作出具体规定。

  奖励:包括单项或多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包括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在内的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省人民政府对在全省范围内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对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见义勇为英雄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所得物质奖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保护:包括医疗救治和就业援助等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见义勇为确认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县级以上见义勇确认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由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从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垫付。

  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者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及子女,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扶持;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申请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者先进个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给予一定的照顾加分,应征入伍、报考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公办幼儿园应当就近优先接收其子女入园。

  对见义勇为致残学生或因家长见义勇为死亡、致残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本报记者 帅弋)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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