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网店销售假冒商标手机 法院冻结其网络资金账户

2014年03月20日 15:25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19日从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在审理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冻结了被告名下的支付宝账号,增加了案件审理中可冻结财产的类型。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开发、生产并销售的某品牌手机在同行业独树一帜,其拥有的手机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而被告刘某利用淘宝网店大量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手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诉讼期间,原告向罗湖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财产,金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并提供了被告支付宝账号作为财产线索。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是作出查封冻结裁定。被告名下的支付宝账号中存有的现金是被告的合法资金,可以依法予以冻结,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罗湖区法院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告在其公司支付宝账号内的资金人民币1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查封冻结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得到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重视,该公司将涉案支付宝账号内现有的资金人民币25000余元予以冻结,并承诺将对该支付宝账号予以技术处理,自冻结之日起该支付宝账号不能用于支付、提现。

  据悉,深圳罗湖区法院此次对涉案当事人支付宝账户的查封,为今后对网络资金账户的查封冻结提供了经验。 (记者董柳,通讯员林劲标、罗云报道)

【编辑:吴涛】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