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获通过
汛期将至,水浮莲清理等水域环卫保洁工作再度受到广泛关注。昨日,规范管理水域保洁的《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据悉,该条例的出台,使得广州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有了刚性的要求,并上升至地方性法规的高度。
据介绍,广州水系发达,全市河涌共1308条,长度4735公里,水域面积7.44万公顷,约占全市总面积的10%。为加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广州市于2000年制定了政府规章《广州市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政府机构改革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原《规定》内容已明显滞后于管理形势发展需要,存在着管理职责不明,管理范围不清,各行政机构管理界限不一,导致政出多门,职责不清、权责不明的现象;同时,管理范围较窄,只涵盖了市区水域,侧重于环境卫生,缺少市容管理内容,没有将农村地区水域纳入管理范围,不符合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而且缺少保障水域环卫设施的规定,导致水域环卫设施不足,影响水域环卫作业的正常开展;执法手段单一,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使得执法工作难以开展;立法层次不高,原《规定》为政府规章,处罚内容比较单一,处罚力度不如地方性法规大,影响执法效力等缺陷。
为此,广州市人大在2010年正式列入立法计划,最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确立下来。这也是我国第一部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
据悉,《条例》弥补了原《规定》的不足,赋予了广州市水域市容管理新内涵:一是理念新,《条例》树立了生态城市建设、城乡一体化的新理念;二是范围广,《条例》覆盖整个行政区,明确了水域范围市容环境管理内容;三是层级明,《条例》明确了市、区(县)及街道(镇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四是管理手段多样,增加了卫生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规范、作业标准、行政许可、企业信用管理等手段;五是责任清,《条例》规定了行政管理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企业、卫生责任人、行政相对人的职责。 (记者/黄少宏 实习生/吕政桦 通讯员/成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