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给情人10万要不回 对方说是恋爱费用
情人说是恋爱费用 法院认定非不当得利
已婚老板恋上比其小13岁的职场新人,两人恋爱期间,男方先后汇款10.78万元到情人账户。分手后,男方试图索回钱款但遭拒绝,故以不当得利将女方告上法院要求归还财物。昨日,记者从广州市萝岗区法院获悉,该院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2012年,个体经营户汪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刚毕业参加工作的阿芸,之后两人发展成为恋人关系。2012年8月至9月期间,汪某先后5次向阿芸账户共汇款10.78万元。据汪某称,汇款是因为阿芸提议两人合伙经营财务公司,鉴于自己工作繁忙,所以同意将合伙投资款项交付阿芸。2013年春节前后,阿芸称因发现了汪某原来有家室,并还有一个情人,就与汪某结束了恋爱关系。
2013年10月,汪某将阿芸告上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阿芸返还10.78万元本金以及利息。阿芸辩称,汪某之前和她是男女朋友关系,涉案款项实际为双方交往过程中汪某为追求她所支出的费用,实为赠与,请求法院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汪某和阿芸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汪某为多年从事商业活动的已婚男士,阿芸为初入社会的职场新人,相比之下,汪某显然具有更为丰富的社会经验以及风险意识。而汪某在双方认识不足1年且未有欠款证明情况下,先后5次向阿芸汇款,显然是经过充分考虑后做出的行动。综合汪某和阿芸的诉辩理由,汪某向阿芸汇款是其真实意思的行为,该行为的性质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判决驳回汪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章程 通讯员余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