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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长瞒家人火化父亲遗体被诉 弟妹各获赔2千元

2014年04月06日 04:28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老父亲去世,遗体在医院停放40多天才被火化,三名子女为此对簿公堂。近日,女儿余女士和继子李先生以兄长余先生没有通知火化父亲遗体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和殡仪馆一同成为被告,索赔精神抚慰金10万元。最终,海淀法院酌情判令余先生赔偿弟妹二人精神抚慰金各2000元。

  瞒弟妹火化引官司

  余老先生有一子一女,及一名继子。老人去年7月因病去世后,经协商,医院为继子李先生和长子余先生分别开具了老人死亡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8月18日,在老人去世40多天后,长子余先生在出示死亡证明复印件后,将老人遗体火化并安葬。余女士和李先生得知后,认为余先生火化父亲没有通知他们,侵犯了他们对父亲遗体进行吊唁和瞻仰的权利,故将余先生、医院和殡仪馆一同起诉,要求道歉并连带赔偿二人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对此,余先生认为,作为儿子,他处理父亲遗体并进行安葬是义务而不是权利,并没有侵犯弟妹二人的权益。而医院和殡仪馆也认为处理老人遗体的行为并无过错,不违反法律规定。

  医院殡仪馆不担责

  据了解,余先生与妹妹余女士、继子李先生的关系一直不好,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也多次提及分割遗产的问题,且此前也为此多次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先生处理父亲遗体的行为造成了余女士和李先生未能在遗体火化前瞻仰、告别,造成了二人的精神痛苦,因此酌情判令余先生向二人各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但余先生将老人遗体火化并安葬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侵权行为,法院对于李先生、余女士要求余先生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医院与殡仪馆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责任。

  长兄非故意免道歉

  针对此案,法官解释称,余女士和李先生作为余老先生的子女,在余老先生遗体火化前有瞻仰、告别的权利。余先生未能证明其在办理老人后事前通知了余女士和李先生,因此给二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余女士和李先生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但余先生对父亲遗体进行火化和安葬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因此无需向余女士和李先生赔礼道歉。同时,医院证明死亡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行为并无不当。

  另外,按照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火化。殡仪馆在查验余老先生的死亡证明后将其遗体火化,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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