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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遭狗咬打胎获赔7千元 被判自己也有过错

2014年04月06日 10:04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李女士怀孕50多天时,被张先生饲养的狗咬伤,因担心狂犬疫苗对腹中的胎儿造成不良的影响,李女士忍痛打掉了孩子。随后,李女士将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近日,昌平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杨先生支付赔偿款共计7000余元。

  孕妇遭狗咬被迫打胎

  2013年2月的一天,李女士来到位于昌平区沙河镇某村,打算购买一只活鸡。她走进村子后,推开了张先生家的院门,打算询问是否有活鸡卖时,被张先生拴在院门内的狗咬伤。眼见伤口见血,李女士在简单冲洗后,赶紧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注射了狂犬疫苗。

  就在注射疫苗期间,李女士出现了一些不适,本以为是疫苗的原因,但在仔细检查后才发现,原来自己已经怀孕。考虑到自己此前注射的狂犬疫苗可能给胎儿带来不良影响,在慎重考虑了一个月后,李女士最终去医院做了人流手术。

  夫妻闹离婚索赔三万

  事发后,李女士曾多次找到张先生商谈赔偿事宜,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最终李女士将张先生起诉至法院。

  李女士诉称,因自己在怀孕期间被张先生饲养的狗咬伤而注射了狂犬病疫苗,担心疫苗对孩子有影响,不得不忍痛将孩子打掉。而其丈夫因为失去了孩子,把一切过错都归结到她身上,每天都和她吵架,甚至开始闹离婚。为此,李女士要求法院判决张先生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1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面对起诉,狗主人张先生表示,自己并没有违反养犬规定,自家的狗是允许饲养的犬种,且办理了相关养犬证件。事发时,自家的狗是在院里拴着的,院子的门也是关着的,自家也根本不出售活鸡,李女士也承认其是走错门。

  狗主人侵权担责八成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被张先生饲养的狗咬伤,被告张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李女士自己在没有确认院落是否安全,没有得到主人许可或陪同的情况下,擅自进入院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可适当减轻张先生的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事情发生的起因、李女士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其他具体案情,最终酌定由被告张先生对李女士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对李女士索要的医疗费等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而对于精神抚慰金方面,法院认为,李女士未向法庭提交医院出具的建议其进行人工流产的证明,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注射的狂犬疫苗对孕妇及胎儿会产生何种影响。但介于李女士的伤情比较严重,被狗咬的事情确实给李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失,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为3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李女士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420.68元。(何欣)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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