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流浪狗咬伤人 喂养者被判赔偿3万元

2014年04月07日 05:51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陈师傅收留了一只流浪狗,没想到这条流浪狗咬伤了他人,伤者告到法院索赔。“宠物伤人,主人赔偿这个道理我能理解,可我只是喂养,并不是它的主人,也要承担责任吗?”近日,新城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陈师傅答案,判决他赔偿伤者3万余元。

  去年5月30日上午10时许,市民唐先生和女儿、侄子三人一起,用人力三轮车装了两包服装拉到物流公司发货,他们刚走到物流公司,突然从货场内的一辆大车上窜出一只大黄狗。这只狗将唐先生扑倒在地,将唐先生的右小腿咬出一个洞,血流不止。后经医院诊断,唐先生右小腿咬伤、右侧排肠肌部分断裂。经过了解,大黄狗一直生活在物流公司院内一个仓库里,仓库负责人陈师傅承认这条大黄狗是自己喂养的流浪狗。因此,唐先生提出让陈师傅承担医药费,陈师傅认为自己只是喂养,并不是大黄狗的主人,因此不愿意承担。警方协调未果后,唐先生将陈师傅起诉至法院,要求陈师傅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

  今年2月初,新城区法院受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大黄狗虽然是流浪狗,但陈师傅持续不特定地喂养该狗已达数月之久,而且大黄狗长期在其仓库周围停留,陈师傅对此是默许的。法院认为,该情形已构成实际饲养关系,陈师傅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物流公司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当具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大黄狗在其公共场所内流窜,其不予管理予以放任,对人员安全疏于防范具有一定过错,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近日,新城区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宣判,判处陈师傅赔偿唐先生被狗咬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物流公司在上述款项的4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宣判后,陈师傅和唐先生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记者 李卓洋 实习生雍蓉)

【编辑:吉翔】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