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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房屋征收补偿新规5月1日起实施 包括多项内容

2014年04月08日 09:46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获悉,5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这些内容

  《办法》明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参考价;签约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计算方法;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及周转用房数量、地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办法;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可继续承租产权调换房

  《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或者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被征收住宅为国有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产权调换房屋。符合当地政府公房购买规定的,承租人还可以选择购买公房产权。

  对于合法的、手续齐全的经营性场所,征迁中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期限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将给临时安置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但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除不可抗力外,逾期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安置期间,遇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月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过半被征收人不认同征收补偿方案应听证

  《办法》还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经论证,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示。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记者 何佳媛)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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