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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新生儿诞生30天内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014年04月08日 10:08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为加强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4月4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甘肃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凡在1996年1月1日后本省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申领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应在新生儿出生后30天内为新生儿取好名字,按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一人一证一号管理,免费发放,严禁变相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

  《规定》明确,甘肃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设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与号码登记,征订、领取、发放及报废、补发等台账备查。《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为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核查和识别,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规定》明确,新生儿父母应在新生儿出生后30天内为新生儿取好名字,按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后未正式取名的,不得签发《出生医学证明》。2014年1月1日后全省所有签发机构统一使用国家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套打软件,签发时应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认真核查《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

  《规定》明确,管理机构、签发机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发放、管理、使用《出生医学证明》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对未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单位和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本规定,出具虚假出生证明,套取《出生医学证明》的,由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首席记者田小东)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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