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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酒驾害人害己 劝酒者也难辞其咎

2014年04月08日 11:33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4月4日清晨5点50分,在泸州江阳中路,一辆没有牌照的奥迪车撞向前方的三轮车,三轮车又撞向停在站台的一辆29路公交车。撞击瞬间,三轮车燃起大火,并引燃了公交车,事故造成1死4伤(1重伤,3 轻伤)。据调查,肇事司机涉嫌酒后驾车,目前已被刑拘。

  (华西都市报4月5日曾报道)

  酒驾害人害己,悲剧屡屡上演。泸州的这起酒驾事故尚未平息,4月6日凌晨3点左右,浙江温州一辆广本轿车冲进河里四轮朝天,车内5人都没能逃出来。知情人士透露,事发前这5个年轻人在大排档里吃夜宵。“他们在大排档点了18瓶啤酒,还自带了一些酒水。”

  这两起车祸事发时间都在凌晨,司机都涉嫌酒驾。两起悲剧都和酒后驾驶有莫大关系。今年5月1日,“醉驾入刑”将迎来实施两周年。记得这一刑罚刚实施时,市民热议,媒体连续不断报道,交警集中查处,肇事者频频被媒体曝光,于是,酒桌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警语不断,被迫也罢主动也好,从交警部门的统计数据来看,各种酒驾现象确实大为减少。

  当轰轰烈烈整治“降温”后,有些人心目中“醉驾犯罪”的警钟就不再敲响,或者,侥幸心理作祟,以为查得不严了,不少人便放松了警戒。这些人中,不乏在酒桌上没能经得住“酒精考验”者,面对劝酒,一开始半推半就,后来便防线崩溃,酒驾上路。

  前段时间,安徽合肥一父亲做得好,面对儿子酒驾,他挡住车头不让走,儿子面对倔强的父亲也只好妥协。如此看来,不仅要让“酒驾”成为驾驶员心中不可逾越的“高压线”,也应该让“不劝酒”成为市民社交生活中的自觉行为,否则劝酒者也会视作“共犯”。

  首先,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附随义务”,饮酒人之间有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其二,明知对方驾车,却仍然强劝,这就具有了教唆的性质,如果案发,足以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条件。这两点在泸州的这起酒驾事故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肇事司机清晨5点50分发生事故,试想谁会在一大清早便大肆喝酒,显然宿醉的可能性更大。如果不是司机喝寡酒,那些和他一同饮酒的“酒友”们为什么不提醒他等酒醒后再上路?

  可见,从法律层面上看,追究劝酒者之责合情合理,执法部门也无需再随意放过,只有这样才能强化法律震慑力,最大程度减少酒驾发生。同时对醉驾入刑的量刑偏轻,也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令某些人把“醉驾入刑”并不真正当回事。这也是相关部门应该及时调查和修改的。李建根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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