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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已为人母方知自己被抱养 面对认亲信很纠结

2014年04月08日 14:25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家门缝里,被塞进一封神秘来信。当她读完信,发现原来这是封“认亲信”。“从来没听说过我是被领养的孩子。”王晓玉激动地说,父母养她20多年,也没听到过身边人说自己是抱养的,只听父母说自己有几个哥哥,都夭折了,家里只有她一根独苗苗。

  神秘来信让王晓玉纠结

  王晓玉刚为人母,收到信的那天,她正在家中带孩子,所以第一时间看到信。“信中说我有一个姐姐和弟弟,我排行老二。”王晓玉说,信中的“亲生父母”说很早就想与我相认,但养父母一直没同意,他们太过想念我,并不想打搅我的生活,信中只表达了想相认,并留下了联系方式和地址。

  王晓玉从侧面了解到,在信中所留地址确实有这户人家。“若真是亲生父母来相认,有何企图?”王晓玉的丈夫纳闷道,会不会是亲生父母需要妻子帮忙,所以想相认。现在丈母娘、老丈人对妻子一直疼爱有加,妻子也不想因认亲而伤害了养育她的爸爸妈妈。经再三考虑,王晓玉表示不认。

  心理专家

  认孩子更应尊重孩子意愿

  盐城世纪阳光心理咨询中心理事长张怀理说,从被遗弃的孩子角度分析,孩子知道自身幼年被遗弃,不管什么原因,本身就是一次心灵创伤;但人都有根的情结,孩子长大了,一旦知道了自己真实情况,内心深处肯定是渴望寻根。人的心态也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改变。

  从家长多年后欲认亲角度分析,被遗弃的孩子永远是亲生父母心中的痛,随着年岁增长,更是思子心切,也是人之常情。孩子更是父母的牵挂,思念也是一种折磨,更多想知道孩子现在过得好不好,想认亲是父母对自己曾经所犯的错一种内疚,更是想弥补这样的过错。但不管亲生父母出于什么样的动机,都应征求并尊重子女及其家庭的意见,尽可能不要打破孩子现有的正常的生活秩序。

  律师

  相认亦无赡养义务

  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星火说,被遗弃的孩子,与父母相认后,孩子没有任何赡养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6条第2款有相应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就意味着,一旦收养关系成立,被遗弃孩子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消除,其也就没有了对生父母行使赡养的义务。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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