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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高速遭五车碾压 生前还是死后被碾无从认定

2014年04月10日 11:1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一具无名男尸,曾遭五辆车碾压而过。到底是生前就被碾压,还是死后被碾压,公安也无从认定。后经DNA等鉴定,男尸身份被确认,其家属状告五名驾驶员及多家保险公司索要赔偿。双方就“碾压前死还是碾压后死”展开激烈争论。记者昨日从广州中院了解到,日前这宗“五车碾压”谜案有了终审结果。法院认为被告方无法有力证明“碾压前死”,判决多名被告赔偿共计57万余元。

  事发

  男子遭五车碾压 五车均无明显碰撞损坏

  2012年10月17日;广州市华南快速干线南行10公里+800米处躺着一具无名男尸。而在尸体附近,停靠着五辆车,这些车均曾碾压过死者。交警经调查认定,事故现场没有发现机动车碰撞人体碎片及散落物,经检验证实五辆涉事车车头均无明显碰撞损坏痕迹,五辆涉事车辆底盘均有碰刮痕迹及血迹。后经广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对死者的指纹鉴别,南方医科大学对无名氏及亲属的DNA检验及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证实死亡无名氏的身份是一名胡姓男子。此后,死者家属将五名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焦点

  死因到底为何 原被告如何举证

  被告们均异口同声地说,根据公安调查情况,无法确定胡某被碰撞前有生命体征,因而驾驶员不具有过错。据查,胡某死亡的地点是天桥下边的第二条车道,其死亡的原因可能有两种,一是从天桥落下而死亡,另一种被车辆碾压而死亡。这一事实由于交警部经调查已经无法查清,庭审中双方就此展开激辩,原告主张胡某是被涉案车辆碾压而死的,而被告们则认为胡某在被涉案车辆碾压前已经死亡,但双方均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的主张。

  判决

  五车主举证不力 需按份承担责任

  海珠法院一审认为,首先,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并未确认胡某被车辆碰撞前已没有生命体征;其次,被告方作为举证方理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鉴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胡某在被五辆车碰撞前已死亡,故推定胡某是因交通事故后而死亡。由于事发路段属于开阔的高速公路,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理应保持高度注意力,密切谨慎关注路面情况,但从查明的事实,均反映五辆车的驾驶员没有谨慎注意路面情况,遇到障碍物未及时发现,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意外发生,从而导致驾驶车辆从胡某身体上碾过。据此,五名驾驶员均有过错。另一方面,胡某无故闯进处于封闭式管理的高速公路,本身对造成事故的发生也具有过错,故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考酌定众被告承担70%的责任,另30%的责任由胡某自行承担。

  在五辆车的责任分配方面,法院认为,从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哪一辆车先碰撞碾压胡某,也无法判断胡某在被每辆车碾压后的生命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五名驾驶员应按份平均承担责任,并负连带责任。由于五辆车均购买了保险,最终款项均由保险公司赔付,共计赔偿57万余元。判后,众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广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碰撞痕迹不明显

  不等于没有碰撞

  海珠法院法官解释,事故现场虽然“没有发现机动车碰撞人体碎片及散落物,五辆涉事车车头均无明显碰撞损坏痕迹”,但车辆与人体碰撞有很多种方式,每种方式痕迹都有所不同,如人在直立时被碰撞,此时车辆被碰撞损坏痕迹会明显些,如果人体是在横卧或下蹲时被碰撞车辆的损坏痕迹不会太明显。

  公安机关检验证实只是说五辆涉事车车头均无明显碰撞损坏痕迹,并没有说完全没有碰撞损坏痕迹。因此,法官根据现时的证据推定胡某是被车辆碾压而死亡,判决众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举证已经完成

  被告无法证明主张

  海珠法院法官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应当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被告对于胡某的死因均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原告为证实死者是遭车辆碾压致死,所提供的证据证明了两个事实:其一,胡某已经死亡;其二,五辆车确实碾压过胡某。应当说作为原告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被告再要求原告举证证明死者被碾压前的生命体征的生存确实不太现实。

  此时的举证责任应当转到被告,被告认为死因可能是因为从天桥落下而死亡,并非是被车碾压,却只是根据公安所说的“无法确定胡某被碰撞前还有生命体征”来推定,这是欠妥的。 (记者刘晓星 通讯员马伟锋)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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