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提高一次性军人抚恤金 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04月15日 13:14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14日从省民政厅获悉,经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规,我省将提高一次性抚恤金增发比例,对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50%;被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40%;荣立一等功的,增发3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同时,统一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并提高奖励金。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
为鼓励义务兵在部队建功立业,《办法》要求为获得优秀士兵以上荣誉的义务兵家庭增发优待奖励金,增发比例为:被授予荣誉称号、立一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100%;荣立二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60%;荣立三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3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为当年优待金的10%。
此外,新规对军人养老优惠政策、考录优待、住房保障、医疗保障也作了规定。(记者潘园园)
【编辑:刘彦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