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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低收入者可提公积金”是有益尝试

2014年04月15日 14:10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武汉市公积金今年拟采取多种措施,放开低收入职工提取政策,拟将月收入1900元定为最低收入缴存标准,如果职工月收入低于1900元,以后也不准备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就可以定期提取。 (4月14日《长江日报》)

  武汉及时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外科手术”,将提取业务扩充到低收入群体,这项人性化的公共政策改良一旦推出,相信会受到民众的好评。

  早在几年前,广东深圳、四川宜宾、湖南湘潭等地,陆续开展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显然,这些地方将公积金使用范围扩大,包括武汉酝酿的公积金新政,不但能让这笔钱起到向弱势群体倾斜的作用,而且也能激活这项制度,发挥“济贫助困”的社会功能。

  实际上,公积金制度让缴存在当家作主,适度扩充使用范围,并不存在制度障碍。尽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2005年1月10日发布的《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也明确规定:“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经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难看出,住房公积金原本可以灵活运用,譬如用以治病等情况。

  面对住房公积制度实践中存在的弊端,国家层面不妨主动修改《条例》,只要不违背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缴存人就拥有自己支配和使用的权利。换言之,从法律上赋予缴存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对公积金自主支配的权利。(公务员 吴睿鸫)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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