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规定经营性公墓的使用年限缩减为20年
2014年04月17日 09:04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从南京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他们正在制定《南京市公墓管理办法》,其中一大变化是,拟规定经营性公墓的使用年限为20年,而目前南京的公墓使用年限为30年。期满需要保留墓穴(格位)的,购买人应当在期满前180日内签订墓穴服务合同,并缴纳护墓管理等相关费用。(记者 仇惠栋)
【编辑: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