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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拆屋砸伤路人 法院判屋主工人三七担责

2014年04月17日 11:29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邱某路过一间正在拆建的房屋时,被一块杉木砸中头部受伤并当场昏迷。为索要医疗费,邱某将屋主黄某及施工人员范某起诉至梅州市丰顺县法院,要求二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丰顺法院一审判决由黄某和范某分别承担三成和七成的责任,分别赔偿5742.45元和12399.06元。屋主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近日,梅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雇佣无资质的工匠拆屋

  据了解,黄某在丰顺县留隍镇有一间结构为四层半的房屋,2012年7月间,黄某将房屋的楼梯、顶层混合结构的房屋及相关墙体的拆除工作,交由无建筑资质的农村建筑工匠范某完成。双方口头约定现金报酬,且拆除的木材等废木料也商定折抵工钱归范某所有。

  2012年11月1日上午,范某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房屋顶层拆除的木材搬运至二楼,然后将木材从二楼抛下至一楼街道。此时,邱某恰好从该街道路过,被抛下的木材砸中头部受伤住院。

  2013年3月26日,邱某将黄某和范某起诉至丰顺县法院,请求二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5.7万余元。

  双方的承揽关系仍存续

  丰顺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为黄某拆除房屋,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已口头约定酬劳。范某按黄某的要求在指定的工作场所,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拆除工程,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

  法院认为,范某虽然在2012年10月份将房屋拆除完毕,且与黄某就拆除房屋的现金报酬进行了结算,但拆除房屋的木材等废料并未搬离清场。因此,范某于2012年11月1日返回黄某的房屋搬运该木材时,双方的承揽关系仍存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黄某作为定作人,存在选任不当和管理防护不到位的过失,故判令黄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范某作为施工人员,无建筑资质,且对事故的发生有主要过错,故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日前,梅州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林霞虹 通讯员卢燕燕、邱美香)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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