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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未参保职工也可申请医疗救助

2014年04月17日 13:37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从市总工会了解到,为进一步扩大了职工互助活动救助范围,市总工会出台了《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再降三道门槛。

  今年年初,第三期职工互助活动启动时,市总工会曾下发《关于调整<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 在此次下发的《补充规定》中,再次扩大救助范围,将原缴费职工、特困职工未成年子女救助范围由“未满十八岁”扩展至“本科及以下在读学生”纳入;将未参加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职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降低十二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救助门槛。

  年初市总工会《通知》,将大病救助范围由10种扩展至12种,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肝硬化。

  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且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达到3000—3999元的,缴费职工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30%给予救助,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20%给予救助。

  对于未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补偿的缴费职工、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本科及以下在读学生,下同),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特困职工、缴费职工给予1万元紧急救助,特困职工、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给予5000元紧急救助。救助当期住院医疗总费用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按10%给予救助;住院医疗费达到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特困职工给予5000元定额救助,特困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给予3000元定额救助;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住院医疗费达到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缴费职工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10%给予救助,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5%给予救助。

  以上救助中,市本级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记者 郭鹏)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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