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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莫让“自愿加班”成用人单位违法借口

2014年04月17日 14:47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不抽烟、不喝酒,小刘的生命却还是停止在了33岁。江西人小刘生前在东莞长安镇的一家公司担任开发部工程师,4月9日上午,他被工友发现死在了出租屋。警方调查发现,小刘的尸体被发现时,已经死了近3天。小刘的工资条显示,刘某3月连续工作31天,加班时间190个小时。对此,家属质疑刘某是因过度劳累致死。(4月16日《广州日报》)

  龙敏飞:《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同时,第41条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意味着,无论是从休息日,还是从加班时间来算,企业的违法事实都是成立的。无论小刘是出于怎样的自愿,都不是企业免责的挡箭牌。

  刘鹏: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明显是强势与优势的一方。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迫于保住工作、赚取加班费等压力,劳动者一般都不好拒绝。哪怕心中十二分地不情愿,也难免会出现“自愿加班”的情况。况且小刘已故,其与公司所签的自愿加班申请,是否完全出于真实的、自愿的意思,已经无法再说清楚。

  毕舸:“加班190小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相信发现了这个“秘密”的绝不止我,那些职能部门恐怕更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不妨说,职能部门有法不依是“过劳死”的最大帮凶,问题是“谁来监督监督者”,难道又要为此专门成立个“督促职能部门履责法”?如此一来恐怕法律也会“过劳死”了。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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