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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熟人抬玻璃被刺中大腿致残 获赔17万余元

2014年04月21日 15:39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男子张刚(化名)好心帮熟人抬玻璃,谁知在抬的过程中,玻璃居然折断,并刺中了自己的大腿,导致其残疾。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刚将玻璃订货人和找自己抬玻璃的制作商告上法庭,索赔损失20.3万元。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宣判此案。最终,张刚共获赔了17万余元。

  林福(化名)在巢湖市坝镇承接了某个公司门面房的橱窗安装,请魏力(化名)帮忙做了2.3米×2.7米的普通玻璃。2012年12月15日下午,魏力将玻璃做好送到坝镇,同时电话邀请了张刚来帮忙卸货和安装。谁知,在卸货过程中,玻璃突然折断,刺中了张刚左大腿。张刚被送进了医院,并入院治疗了30多天。魏力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5万元。2013年6月25日,经过司法鉴定,张刚左小腿、左足背感觉丧失、肌力下降,评为八级伤残。2013年9月11日,张刚将林福和魏力告上法院,索赔损失20.3万余元。

  张刚和林福、魏力都是熟人。他是帮忙抬玻璃才导致残疾。究竟谁应该担起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魏力在将玻璃运到坝镇后,主动电话通知张刚前来帮助卸载和安装玻璃,故张刚是在帮助魏力完成其所承揽任务的行为,魏力是受益人,应该承担张刚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魏力已预知普通玻璃在卸货、安装过程中的风险,但其仍然要求张刚前来帮忙,致使张刚遭受人身损害,故魏力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林福作为定做人,其要求定做6.21㎡的普通玻璃不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材料的规定,但仍然要求魏力提供该规格的普通玻璃,林福对定作存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张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如此大面积的玻璃在搬卸的过程中存在风险,可能会造成人身损害而仍冒险作业,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其本身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定魏力赔偿11.9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仍需赔付4.6万余元,而林福则赔偿5.9万余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林福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正确,维持原判。(实习生 李倩倩 王巧月 本报记者 刘晓平)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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