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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用法律为网络护航让网络释放正能量

2014年04月21日 16:59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参与互动(0)

  网络立法至少应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公权力滥用两个角度加以完善。

  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网络立法至少应包含保护公民正当表达意志的权利和捍卫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重铸网络社会的安全感。因此,在网络立法中,首先应高度重视保障网络民意的表达,明确法与非法之界限,罪与非罪之区别。另一方面,建议出台我国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原则、保护范围以及保护的责任主体,强化问责制。

  从监督限制公权力的角度,建立对公众人物的网络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网络民主监督的正能量。公众人物因为其特殊的身份背景和社会地位,不能被视同为普通大众而享受一般标准的信息保护。虽隐私权人人有之,但作为公众人物来说,由于他们享受到了其身份所带来的利益,因此他们的隐私权范围也应受到相应的限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长效的网络监督受理机制,引导依法、有序的网络监督,让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共同发力;二是设立专门机构处理网络监督,规范网络举报信息的收集、处理和管理程序;三是设立网络发言人制度和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打击报复。

  最后,在网络立法中,我们应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权利之间,在公共秩序的规范与个性化的体验之间,找到利益的平衡点,让政府学会倾听,学会打捞最真实的民意;让群众学会表达,学会甄别最真实的公共信息。最终迸发出理性的、和谐的建设性声音!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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