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北京建立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范药企

2014年04月23日 16:00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北京市正式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今后,药企一旦进入“黑名单”,其产品至少在两年内将被公立医院一致“拒之门外”,受贿行为严重的医生轻则将被吊销其执业证书,重则将被追究刑责。

  同时,其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评分也将受到影响。

  市卫生计生委昨天公布《北京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产品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被相关机构认定或处罚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其中,相关机构不仅包括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还包括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商业贿赂行为。

  医药企业及其代理人在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会收到卫生部门的书面告知。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可要求听证。

  据了解,本市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

  “黑名单”公布后两年内,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购入“黑名单”内企业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公示、列入其他省级“黑名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其产品作减分处理。

  其他亮点 对受贿严重医师将追刑责

  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药企或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将及时调查核实。

  受贿人将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药品管理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卫生部门还将与司法机关和监察、财政、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记者 王硕)

【编辑:朱峰】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