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出错不吭声也担责
《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昨日通过 公布13种追责方式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是依照《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而细则所称的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行政管理正常秩序或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什么情况要追责?
细则罗列了追责的十二大类情况,共有近90种情况。比如: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超越权限擅自决策;不遵守考勤制度,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者从事炒股、玩游戏等与业务无关的活动,引起不良后果,可谓囊括了行政过程中所有链条。
市纪委副书记曹小华称,这是对行政过错追究情形最详细的界定。“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就是要告诫行政人员要认真遵纪守法,不要碰红线。让大家知道,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都是要追责的。”
造成过错如何担责?
细则还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介绍行政过错责任划分问题。细则明确规定: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于什么时候需要负什么责任,细则也一一叙述了。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和不发表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
过错该担何责?
细则还详细规定了追责的方式。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分为:处分、免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停职检查、解聘、辞退、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工作岗位、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细则规定,对于一般过错,有关责任人员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工作岗位、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处理;对于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给予免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停职检查等处理。
曹小华表示,这13种追责方式比省里暂行办法制定的还多出5种,包括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和解聘。他还解释说:“如果是政府聘员,过去就未必有相应的追责手段,根据该细则就可使用解聘等方式进行追责。”(记者邓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