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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病患者6项自付费用可二次报销

2014年04月25日 13:46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今天,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出台城镇居民大病医保制度细则明确,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中,6项自付费用可在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二次报销”。同时,大病医保参保居民须社区首诊、持卡就医。

  据悉,目前大病医保的保障对象是参加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学生儿童、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残疾人等。大病患者超过5万元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可报销60%,不设封顶线。

  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费用在200元(含)以上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5.《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三)、(四)、(五)的医疗费用。(记者 温薷)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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