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要求重大项目必须报市政府同意
意在严管政府“乱上项目”的《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昨日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今年年初,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曾列举政府投资项目存在四大“乱象”:部分项目未通过审批,未严格执行基建程序,投资项目管理较薄弱,监管部门未形成合力。由此造成部分项目存在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等问题。
项目治理 全部纳入
政府投资项目库
《条例》指出,凡使用市财政资金或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融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进行管理。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安排财政性资金或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融资资金。
每年7月1日至9月31日期间,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下一年度需安排政府投资的项目集中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条例》强调,“所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建设进度计划以及用地、规划、环评、节能评估等工作进展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分为正式项目库和预备项目库。
严格审批 特大投资
项目报市政府同意
《条例》指出,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在完成上一审批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
对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报请市政府或相关市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向上级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土地储备项目除外)。《条例》解释说,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资金8亿元以上(含8亿元)的交通、水务、市政、环保、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和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报市政府或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重大项目。
加强监管 建立政府
投资管理联席会议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条例》要求建立市政府投资管理联席会议。
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其负责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和建设、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责任人员名单,在相关工作完成或者名单确定之后通过政府的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加大处罚 咨询机构
作假3年不得参与
《条例》明显加大了对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咨询机构等单位的处罚力度。
《条例》指出,政府违规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许可的,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市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项目建设单位有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工程咨询机构在咨询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委托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提交的咨询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工程咨询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且3年内不得接受其参与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工作。 记者张林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