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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业人员创业最高可减税9600元

2014年04月30日 14:29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延续并完善了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按照新政策,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均能享受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限制也被取消。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每户每年可最高减税9600元,企业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就业每年可最高减税5200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是:调整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均能享受税收优惠;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限制;扩大扣减税费范围,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扣减税费范围;提高扣除额上限,对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吸纳就业的,除国家给予定额税收扣减外,地方政府还可按规定再给予比过去更大的税收优惠;简化程序,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

  在鼓励自主创业方面,原先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者,每户每年可按8000元为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此基础上,新政策将税率为2%的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减扣范围,并增加“地方政府可根据情况最高上浮20%”规定,即最高可扣减9600元。

  在鼓励吸纳就业方面,减税力度上除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减扣范围外,将原先4000元减扣定额标准地方可“上下浮动20%”调整为“最高可上浮30%”,即企业吸纳一名失业人员每年最高可减扣5200元。(记者 代丽丽)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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