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房客养狗又拖欠房费 房东断电下逐客令

2014年04月30日 14:57 来源:西海都市报 参与互动(0)

  近日,省城市民游女士拨打本报96369新闻热线反映称,她在省城城南新区海湖花园租了一套房子,而房东却擅自将屋内的电给断了,这给游女士一家人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我们一家人已经一个多星期没有热水喝,也没办法做饭了。”游女士说。

  4月28日,记者来到了游女士所在的小区与房东沟通。“我现在就是不让物业给她卖电,让她现在就搬走。”说起游女士,房东丁先生表示不满。在谈话中,记者了解了其中的原因。

  据丁先生介绍,游女士一家人是从去年8月份开始租房的,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时我觉得他们一家人挺不容易的,我们口头协定房租每月一结。”丁先生说,可是游女士经常拖欠房租,虽然现在已经结清,但因为儿子即将结婚,想要将这套房子作为儿子婚房的丁先生坚持要将房屋收回。除了拖欠房租外,丁先生说:“她在家里养了7条狗,邻居们经常给我诉说小狗的叫声影响了他们的正常休息,让他们尽快搬走。”

  海湖花园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陈明友告诉记者,丁先生曾找到物业办公室,要求他们不给游女士卖电,“作为物业工作人员,我们只能听房东的意见,其他的我们也没有办法。”

  在记者的一番调解后,丁先生答应给游女士一个期限,让他们一家人在5月15日之前搬走,但说起供电一事,丁先生却坚决不同意,“卖给他们电,万一他们到了期限不搬走,我也没有办法,只能断电逼他们走。”

  青海省律师协会王延辉律师认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王延辉律师认为:游女士未和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游女士与房东之间即为不定期租赁,游女士和房东均可以随时要求解除租赁关系,但是房东在解除租赁合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内通知游女士。同时王延辉律师还提醒广大读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在租房时要签订租赁合同并且办理好相应的手续,以免日后出现麻烦。(记者 郭蕊 莫青)

【编辑:李欢】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