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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探访电子市场:偷拍器材仍在销 交易更隐蔽

2014年05月06日 07:06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非法窃听、窃照器材流入社会,会对公民隐私、国家安全造成恶劣影响。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起草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窃听、窃照器材产销情况如何?记者近期进行了调查采访。

  实体店数量减少

  “钻空子”依然存在

  记者首先来到深圳太平洋安防市场走访,一楼沿街商铺均明确表示没有窃听、窃照设备出售。走到市场里面询问,依旧没有销售。这时候,一位在旁边观察的中年男子走过来表示他有。

  记者跟随此男子来到一个经营安防器材的柜台,在确认记者真的想买后,老板娘谨慎地从柜台下面的暗柜里拿出了几款偷拍摄像机。

  “钢笔式、纽扣式、车钥匙式这几款比较好用。”老板娘拿出一支钢笔式窃照设备,看起来和普通钢笔并无区别。“使用的时候只需按下笔盖上的一个按钮,它自带2G内存,可以拍两个小时。”老板娘表示,这款偷拍钢笔要价190元,价格可以再商量。

  “有没有更高级一点的?”记者问。

  “最高级的是这种,卖320元。”老板娘拿起一款车钥匙形状的微型摄像机表示,“指示灯亮了以后就可以开拍了,”老板娘按下开锁键开始录像,“它还带红外线放射器,具备夜视功能。”

  记者看到,柜台上一本产品目录用五六页篇幅罗列了伪装成各式各样的偷拍偷录设备:电源插板、一次性打火机、挂钟、U盘……

  对于是否有此类设备的经营许可证,该老板娘表示,不需要许可证。

  除了这个摊位,记者在市场二楼发现一个前来进货的网店老板,装着窃听、窃照器材的十几个盒子就摞在地上。上前询问之后,该老板向记者展示了偷拍车钥匙、偷拍手表,价格、款式均与一楼所见相似。“这种东西在网上卖得很好,这个月都卖了50多部了。”该老板说。

  随后,记者又来到赛格广场、迷你数码港等电子市场,情况与太平洋安防市场类似,虽然大部分商户明确表示“没有偷拍、偷录设备出售”,但依旧有几家“钻空子”,偷偷出售这些“三无”窃听、窃照器材。

  交易更加隐蔽

  转战网上难整治

  记者在某网购网站上搜索“微型摄像机、深圳”关键词,镶嵌在钢笔、手表、眼镜、腰带、钱包等日常物品上的窃听、窃照设备琳琅满目。在另一家电商平台上搜索“偷拍”,包括手表、挂衣钩在内,也有上千个结果。

  和商场的设备相比,线上销售人员“服务”更加全面。甚至有公司宣称是“特许经营”、“售后全包”,当记者询问器材是什么品牌时,销售人员却表示这些器材都没有牌子。

  对于会不会被查处,某网店客服称,公司生产这类产品将近6年,从来没有被查到。网站介绍显示:“公司在智能数字监控及传统闭路电视监控领域的专业领先技术,已取得国内外安防专业人士认可。”记者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并未查询到该公司的任何注册登记信息。

  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新发表示,此类偷拍偷录设备大多是“三无”产品,应从源头上加大执法力度。

  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大队长谢伟群表示,线上这些网店注册地址很多为虚假地址,根据网站显示地址调查,很多时候是“查无此人”,甚至有的网店根本就没有器材,只是以此诈骗。“未来深圳会持续深入整治窃听、窃照器材产销,常抓不懈。”

  间谍器材鉴定不完善

  新规或将解决监管漏洞

  对于市场现状,业内专家告诉记者,利益驱使是非法产销间谍器材屡禁不止的原因。“一个芯片、一个镜头、一条数据线加上一个外壳,就可以简单组装成品,这样的‘山寨’产品成本不会超过几十块钱,销售给消费者则要翻十倍以上。”

  《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我国《刑法》第283条、284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会被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们去年实施的整治行动也是依据这两条法律,公民之间使用窃听、窃照设备侵害他人权益,都会涉嫌违法。但是在间谍器材的鉴定上还不够完善、明确。”谢伟群认为,这还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探讨。

  今年4月征求意见的《规定》明确指出,质监、工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生产、销售上述器材设备的,应及时送当地公安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直接由公安机关给予刑事打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运用行政处罚手段予以打击,责令停止,处最高3万元罚款。专家表示,《规定》从认定到执法都作了详细分工,施行后或将有效解决当前的监管漏洞。

  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中队长彭晔建议,尽早加强此类电子产品的监管,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限定生产、出售人资质。购买人则实行备案制,实名购买,限定使用用途。(记者 吕绍刚 王昊男 闫 军 黄早璐参与采写)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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