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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汇错10万元 对方要求“一手付钱一手还钱”

2014年05月06日 09:12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近日,福州一家园林公司欲汇款10万元给客户,不料钱汇错了,向对方索还时,对方提出要付6000元酬金,“一手付钱一手还钱”。双方谈不拢,遂请警方介入。

  外来务工人员蒋某与福州某景观园林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由蒋某承包一景观工程的模板项目。5月1日上午,蒋某突然收到短信通知,发现账户上多了10万元,没开心多久,汇款人就找上门来了,原来是与蒋某签项目合同的景观园林公司。景观园林公司的老板王先生明确告诉蒋某,这钱不是给他的,汇错了。

  蒋某说,10万元会还,但得付他6000元酬金。王老板觉得酬金太多了。最后,双方到了派出所协商。蒋某虽承认钱转到自己账户上,但要求王先生提供转账证明。王老板因公司在深圳,就连夜赶回深圳收集证据。

  5月5日上午,王先生再次来到上渡派出所,称蒋某狮子大开口,要自己付给他误工费、交通费等6000元,才肯把10万元退还。于是,民警当即联系蒋某。经过民警耐心调解,王老板愿意付给蒋某500元作为酬谢,蒋某还钱。

  不当得利者能提要求吗?

  问:在法律上,蒋某的情况属不当得利。那么,不当得利的一方归还财物时,能提要求吗?

  答:福建海慈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榕海表示,不当得利者有义务将财物归还事主,能够提条件,仅限于为归还财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等。但是,不能“你不给钱,我就不还”,财物要无条件先予归还,支付必要费用不能成为归还的前提条件。

  问:如果不当得利者一直拖延拒绝返还财物,会不会构成侵占罪呢?

  答:陆榕海认为,不构成。原因是:侵占罪的对象为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此案中,蒋某与王老板之间并非保管关系,10万元也非遗忘物和埋藏物。蒋某只成立不当得利,不论数额多少,都应当通过民法调整,而不应混淆刑法和民法各自调整的领域。(海峡都市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上渡综)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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