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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提高“老职工”保障待遇

2014年05月06日 10:11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金陵晚报记者昨天获悉,今年起,南京将对上世纪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上世纪六十年代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有关待遇进行调整。

  “老职工”生活补助费调高

  符合相关规定的上世纪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调整至9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30元调整至1130 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50元调整至1270元。

  调整上世纪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规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10元调整至890元;原农村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00元调整至770元。

  保养人员保养金调至890元

  同时,调整部分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

  对符合规定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10元调整至890元。

  根据安排,“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保养金补贴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

  企业无力支付或倒闭、破产的,由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负责支付;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无力支付的,经核定批准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整办法。(金陵晚报记者 钱奕羽)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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