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师拍摄婚礼撞伤头 闹上法庭索要赔偿
在一场婚礼拍摄中,摄像师不小心撞到头,这次意外不仅给婚礼留下小小瑕疵,更令新娘子在不久后坐上被告席——摄像师一纸诉状递交至安宁区法院,追讨伤害赔偿。昨日,记者获悉,该案因缺少证据,安宁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上诉”。
赵阳是某学院职工,平日里喜欢摆弄摄像机。2010年1月1日,是赵阳同事君君大喜的日子。她找到赵阳,请其为自己的婚礼全程录像。当天,赵阳乘坐一辆带有天窗的小型轿车,从天窗探出身子,拿着摄像机一路拍摄迎亲车队的壮观景象。谁知在途经七里河黄河大桥桥北时,桥上设置的限高门正巧撞在赵阳的头部。随后,赵阳被送往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治疗。
这次意外令赵阳心里憋屈极了,他先后多次找君君协商处理医疗费等费用,却总是被推诿。2013年8月,赵阳将君君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君君赔偿因义务帮工造成人身损害的各项费用共计51470元,承担1500元的司法鉴定费用。
成为被告的君君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费用。在答辩状中,君君称赵阳早在2010年1月1日就已经知道其伤情,但从未对此主张过任何权利,时隔这么久再起诉,该案已超过法定的一年诉讼时效。其次,君君认为,赵阳并非“义务帮工”而是“有偿服务”,双方在达成拍摄事宜后就确定了承揽合同关系。君君请求法院驳回赵阳的诉讼请求。
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关于赵阳伤情的两份鉴定报告成为断案依据,法庭在详细评判后认为,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的诊断意见因前后矛盾不能被采信,而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书中意见为“赵阳于2010年1月1日头部所受的撞击为轻微外伤,且不构成伤残”。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赵阳对其所诉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的因果关系缺少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因此不能支持其诉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