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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搭顺车遇事故 帮忙拦车意外坠亡获赔7.8万

2014年05月06日 15:01 来源:宁夏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男子杨某搭乘朋友陈某车辆去天津办事,途中朋友车辆发生事故,男子在帮朋友拦车求助过程中意外坠入河沟死亡,谁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经过灵武市、银川市两级法院审理,最终陈某分三次共赔偿杨某家人7.8万元。

  2012年11月15日,被告陈某从平罗县拉运一批货物欲运往天津,其朋友杨某搭乘被告的车去天津办事。11月16日0时30分许,被告驾驶的货车行至榆林市子洲县境内青银高速公路无定段,因夜间视线较差,且路面积雪结冰车辆打滑方向失控,撞到公路中间的隔离防护栏上,又从应急车道滑撞到路边桥墩上,致车头横栏在公路停下,司机陈某头部受伤,杨某未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和杨某下车到应急车道边打电话报警边拦挡后面的车辆求助。在拦车过程中,一辆半挂车失控滑向二人,杨某来不及跑开从路旁的护墩跳过去,跳入桥下水沟中。被拦车辆停下后调整好方向从被告车旁的超车道开走。

  当晚被告陈某和路政及交警等到桥下未能找到杨某,第二日在桥下河沟里找到了已死亡的杨某。经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委托鉴定,杨某因颅脑闭合性损伤而死亡。事发后,被告支付杨某尸体打捞费和丧葬费2.4万元。

  2013年2月19日,死者杨某的家人将陈某诉至灵武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杨某因去天津办事而搭乘被告的顺车,与被告形成了公路客运合同关系,但是途中被告的车辆发生单方事故,杨某并未因此事故受伤。被告和杨某下车在高速公路上拦车救急,在拦车过程中,被拦车辆在路面失控滑行,杨某为了躲避危险跳出路旁的护墩摔落河沟身亡。虽然交警部门以被拦车辆与杨某未发生碰撞为由,认为该事故为意外事故,而未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但事实上杨某的死亡与被拦车辆失控有因果关系。杨某下车后,在拦挡车辆过程中与被告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对杨某的死亡给付经济补偿。故判决被告除已支付2.4万元,应再向原告给付经济补偿3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因不服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分三次于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共支付给杨某家人7.8万元。(记者 张怀民)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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