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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3年查处醉驾2993件 90%以上是男性

2014年05月12日 11:12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交警用酒精测试仪对疑似酒驾车主进行测试 警方供图

  “醉驾入刑”3年,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处的酒后、醉酒驾驶比前些年少了一些。但是,昆明市3年来共查处醉驾2993起,与城市规模大于昆明、机动车保有量与昆明相差无几的南京市3年来810起醉驾比起来,昆明真可谓醉驾高发。

  其中,26岁至45岁是“醉驾”的高危人群,占据案件查处总数的七成左右。

  据市交警支队统计,“醉驾入刑”3年(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25日),城区十个大队共办理涉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127件,其中,2013年共办理涉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般程序交通事故75起。

  为此,本报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合作,将近3年来因为醉驾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进行梳理,希望驾驶员引以为戒。

  A

  死神来了

  司机酒驾死亡也要承当主要责任

  据统计,醉驾90%以上是男性,在酒精制造的飘飘忽忽感觉里,生命瞬间就被酒精送上云天。

  案例1

  肇事者:李某某

  酒精含量:247.9mg/100ml

  今年2月28日22时35分,李某某酒精含量247.9mg/100ml,他毫不畏惧地驾驶“雅阁”牌小轿车上了二环快速系统,坐在前排右侧座位的是他的朋友胡某某。李某某沿北二环A线慢车道,以时速约99公里的速度行驶至贵研铂业小区路段,这比60公里的限速高出50%以上。他没料到,驾驶“豪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罗某某正好把车停在慢车道内,右前及左后危险信号灯没亮,李某某驾车正好撞在大货车尾部,李某某当即脑浆迸溅死亡;坐在旁边的胡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交警确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2

  肇事者:关某

  酒精含量:117mg/100ml

  去年4月28日,住在轿子雪山专线高村附近的关某,有一辆已达报废标准的“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他没有驾照。去年4月28日,他在高村喝到酒精含量117mg/100ml,不戴安全头盔、车后座还带着同样没戴头盔的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段某某,沿着轿子山旅游专线北向南右侧路肩行驶到高村岔口遇陈某某驾驶的“桑塔纳”小轿车以约75公里的时速沿轿子山旅游专线最左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驶来并直行通过路口,当陈某某发现关某所驾车辆正在左转时,紧急踩下刹车,还是来不及了,桑塔纳右前部与关某所驾车辆左侧相碰撞,致关某、段某某当场死亡。经检验,这两人均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关某因为无证、醉驾、不戴头盔、驾驶达到报废标准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在没有信号灯路口转弯不让直行6项违法行为,被交警确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因超速驾驶负次要责任。

  案例3

  肇事者:葛某

  酒精含量:361mg/100ml

  据统计,醉驾90%以上是男性,而且,大部分是中年男人。

  去年11月25日20时18分,葛某酒精含量达361mg/100ml,他驾驶一辆基本不检审的“宝雕”二轮摩托,后座上还坐着一人,在昌宏路由西向东以大约49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至朱家村立交桥华洋家居城附近路段时,撞上了停在路边的“农友”牌大中型拖拉机尾部,葛某当场死亡,交警勘查确定葛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B

  构成醉驾

  醉驾即使未伤人一律入刑

  如果醉驾者在交通事故中活着,对他人却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醉驾即使未伤人也要入刑,拿一生的奋斗成果来开玩笑,这值得吗?

  案例1

  肇事者:郭某

  酒精含量:199.2mg/100ml

  今年1月25日2时42分左右,来自昭通彝良县的郭某,酒精含量达199.2mg/100ml,驾驶“东风”牌面包车行驶到北市区江东花园北路仿江南水乡小区附近路段时,与李某某停在路边的“福龙马”牌重型专项作业车相撞,郭某受重伤,马上送往医院抢救。

  去年11月27日21时50分,来自大理洱源县的马某驾驶“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拉载28600千克混凝土(该车核定载质量:10070千克,超过核定载质量:18590千克)由大箐路前往大观路附近施工工地。途中,马某驾车以约15公里时速沿春雨路主道中间车道由南向北行驶时,遇昆明五华区牛某(醉酒到162mg/100ml)驾驶“比亚迪”牌微型轿车以约81公里的时速由后方同向行驶,牛某直接把车撞到水泥罐车的尾部,致牛某受重伤。牛某因醉驾和超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醉驾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没有死亡,即便身受重伤,治愈后依然要移送事发地的人民检察院起诉,郭某和牛某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盘龙区、西山区检察院起诉。

  案例2

  肇事者:张某

  酒精含量:236mg/100ml

  去年7月12日0时30分,张某酒精含量测试为236mg/100ml,驾驶“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二环快速B线以不低于70公里的时速由西向东行驶至佳丽宾馆附近路段时,与鲁某某所驾的“东本”牌正三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鲁某某现场死亡。后经检测,鲁某某的三轮摩托不按规定检审,其制动系、车后部灯光装置均不合格。经交警勘查确定,张某因醉驾、超速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鲁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例3

  肇事者:赖某

  酒精含量:134mg/100ml

  去年6月27日20时55分许,赖某醉酒达到134mg/100ml,驾驶“长安”牌微面载着彭某某,以大于54公里的时速沿机场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两面寺附近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东风”微面和李某某驾驶的“夏利”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东风”微面车乘客汝某和李某死亡及车上另两名乘客一个重伤、一个轻伤,而赖某在此事故中受轻伤,乘客彭某某受轻微伤。交警确定,此事故发生原因由于赖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所致,赖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4

  肇事者:张某某

  酒精含量:314mg/100ml

  去年6月17日22时40分,张某某喝高到314mg/100ml,驾驶“比亚迪”牌小轿车,由西山区广福小区前往官渡区一小区,张某某沿广福路主道慢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到与星耀路交叉路口西口附近时,恰遇其车前有罗某所驾驶的 “春晟猎人”牌电动自行车载胡某某及娄某某,与其同向行驶,张某某车头右前部与罗某电单车左尾部相撞,致罗某所驾车乘客胡某某及娄某某摔跌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及时停车、保护现场,未及时抢救受伤人员,驾车向前逃逸,行驶约158米后,张某某车头前部与前方正常行驶的“凌宇”牌重型罐式货车尾部再次相撞,这时张某某的车才停下。

  张某某承担这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电单车上倒地的胡某某及娄某某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但交强险中1万元伤者赔付款依然无法解决两位伤者的费用;再加上两车部分损坏的修理费,交强险的2000元也难以支付。因为张某某还存在肇事逃逸行为,他被拘役、罚款、吊照等处罚,其一次醉驾付出的代价也是好几万元。

  界定方法

  对于“醉驾”的界定,目前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一种是公安交通民警使用专门设计配发的执法警务装备——酒精检测仪器,现场对驾驶人进行检测,通过驾驶人呼气测定其酒精含量。

  ●另一种是提取驾驶人血液进行乙醇成分含量鉴定。

  C

  高发人群

  “夜行动物”的危险轨迹

  在昆明有这么一群“夜行动物”,他们基本上昼伏夜出……“夜行动物”们仗着酒劲午夜狂奔,而车祸就在不远处等着他们。

  案例1

  肇事者:朱某某

  酒精含量:223mg/100ml

  去年6月29日19时,朱某某在茭菱路一火锅店吃饭期间饮酒;当天21时,朱某某又转场茭菱路一酒吧接着喝。次日0时35分,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别克”牌小型轿车,由茭菱路出发前往西山区前卫西路。0时50分,朱某某驾车行至滇池路怡心桥北向南出口处附近路段,与一辆 “广汽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相撞。虽然两辆车上的人都没有受伤,但交警赶到现场时,发现朱某某涉嫌酒驾,经抽血送检,酒精含量为223mg/100ml。

  朱某某因达醉驾标准,西山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朱某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朱某某原持有C1驾照,2011年9月3日1时58分因其醉驾,经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原持有驾照于2011年1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去年6月29日到30日的醉驾获刑,已经是“二进宫”,朱某某还要受到更严重的处罚。

  案例2

  肇事者:林某某

  酒精含量:195mg/100ml

  去年9月22日2时24分,来自于福建的林某某醉酒达到195mg/100ml,驾驶福建车牌的“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二环北路与穿金路交叉路口,与李某驾驶的带着1名女乘客的“立马”牌电单车相撞,碰撞后导致李某及女乘客连车摔跌倒地,女乘客倒地后向前梭滑过程中又被臧某某驾驶的“捷达”牌轿车挤压,致女乘客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林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

  “夜行动物”最需要克服的就是侥幸心理,一晚上喝2-3台酒,基本上已经很高了,最好不要自驾车回家,100次酒驾只要1次出事故,都会给生命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

  提醒

  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即为醉驾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80mg/100ml醉酒标准的,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其醉酒依据。

  《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mg/100ml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法官提醒,凡为逃避处罚,在被查获前再次饮酒的,法院在具体认定时,均以最后一次酒精检测含量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三种法定情节 可酌定从轻

  虽然酒精含量是影响危险驾驶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审判实践中,尚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的情节。

  (1)自首情节:包括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报警等待处理;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

  (2)坦白情节:即被查获或抓获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3)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能够积极赔偿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

  都市时报记者 黄朝红 通讯员 刘云彪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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