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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容错”别成挡箭牌

2014年05月13日 13:28 来源:新华日报 参与互动(0)

  浙江平阳县纪委、县监察局出台文件规定,除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之外,对改革创新未达预期效果,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只要是不可抗力导致,或满足相关条件的,可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建立容错机制,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能有效防止改革创新的“领头羊”沦为“替罪羊”,让勇于创新者无后顾之忧,“大胆地闯,大胆地试”。但“免责”的兜底性条款,会不会诱发不负责任的轻率改革?“符合民主程序”“未牟私利”等门槛设定太过抽象和宽松,容错机制很可能变成一个筐,成为某些过错官员免责的“挡箭牌”。

  哪些失败可以宽容?“容错”的度在哪里?这些应予以明确。如何界定“失败”要把握住度。一项改革措施的出台须经严密的程序和充分的论证才能上马施行,而这样的改革未达预期目标,且未牟取私利的,才能被纳入宽容失败的范畴;“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中列举事项不可与上位法有冲突,地方规定必须避免与法律法规可能存在的冲突,相关部门应在规定中增加“法律法规有规定,从其规定”等类似表述,以保障规定的严密性;要完善容错机制的监督机制。“容错免责”条款要有规定的范围和限制,对在官员决策失误责任适用“容错”时,要充分吸纳民意,对“容错”范围作明确限制,为预防腐败设立“防火墙”。(钱兆成)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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