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单位不缴公积金最高罚5万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日前通过审查并向社会公布。基准中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都将根据裁量阶次,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以前也有类似处罚规定,这次是将其进一步细化。”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济南缴纳公积金的范围是,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据此将相应公积金违法行为分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两种,每种情况据违法情节不同分成四类,处罚力度逐渐加重。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共分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四个阶次,具体操作中,依据单位成立时间不同,确定其为不同的阶次。其中,单位成立30日以上1年(含)以下不办理为轻微,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成立1年以上2年(含)以下的为较轻,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成立2年以上3年(含)以下的为一般,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成立3年以上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即为严重违法,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同样分成上述四类,不同的是,不同违法阶次的设立,是依据未设立账户职工人数来确定。
其中,未设立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为轻微,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设立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含)以上150人以下为较轻,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设立账户职工人数在15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为一般,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未设立账户职工人数在300人(含)以上为严重违法,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此标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记者郑心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