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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局发布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制度安排

2014年05月15日 08:50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经银监会授权,上海银监局昨天公布了《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通知》明确,对于试验区业务中可能更为突出的风险管理领域,应适用更为审慎的管理标准;区内银行高管的任命无须监管部门事前批准,而是事后备案。这些都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措施。

  《通知》中的三项制度覆盖了银行业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环节,涉及机构、高管、业务等重要领域,构成了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而就在前一天,银监会也同意上海银监局专门设立自贸区业务监管处,并将与自贸区管委会商讨在自贸区内驻点监管的方式。

  做好整体风险自我评估

  《通知》明确,经营试验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试验区业务做好事前和持续的整体风险自我评估,确保相关风险管理流程和管理能力的有效性和适应性。相关机构应于正式开办试验区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以及此后的每年3月底前,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风险自我评估报告。监管部门仅就报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利用这些报告材料加强事中、事后的跟踪和监管。

  上海银监局还建议,在自贸区分支机构建立初期,根据业务发展资产业务多的特征,总行也不要内部设立较高的贷存比要求。浦发银行上海分行行长王新浩解释说,对于贷存比,各家银行的考虑是总体平衡。比如东部地区资金充裕,存款业务比较容易,而西部地区则比较困难;但西部地区资源丰富,资产业务的收益高而且稳定,浦发一些西部分支机构贷存比都超过了100%。只要总行合并报表符合法定监管即可,对于银行发展也有好处。

  机构高管简化准入流程

  《通知》对自贸试验区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和高管的简化准入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试验区内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在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的,无需报经上海银监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但银行尚未在区内设立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除外。此外,上述区内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高管任职资格,亦无需报经监管部门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

  过去凡是银行的高级从业人员任命,一直都需要事前审批,这次的事后报备制度安排则是一大突破。不过监管部门还是要求银行对所任命的高管负责,必须签订切结书,如果出现问题,上级分行乃至总行要承担责任。《通知》同时指出,监管部门将强化对试验区内机构的日常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强化行为监管,防止重大风险事件。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助理周和华说,在自贸区内新设分支机构无须经过银监局事先批准,这对银行意味着可以腾出更多的区外网点资源。比如,原来中行在浦东机场附近有一个支行,但不属于自贸区范围内,接下去中行就可以在自贸区内设立新的支行,将原来机场支行的业务平移到自贸区内,腾出的支行可以迁移到其他更需要的地方去。(记者 陈韶旭)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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