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组织年检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2014年05月15日 16:19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将对社会组织年检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根据规定,在上一年度6月1日前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当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审核。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成立的基金会,应当于当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接受审核。
据介绍,各社会组织无故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材料或提交的年度报告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提交年度报告材料,或连续两年年度报告未通过审核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记者 刘泽飞 )
【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