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看守所不应成为“鬼门关”
据央视报道,2003年,贵州毕节农民张光祥因涉嫌一起抢劫杀人案被捕。在看守所,他遭到了连续数天的刑讯逼供,并被一审判处死缓。经三次上诉,最终无罪释放。回忆起这段经历,张光祥说:“我当时只有早点承认,才不会死在看守所里。”
看守所是什么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看守”不仅意味着要防止发生逃跑、串供等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而且意味着要保障被关押人员包括生命与健康等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但是小马飞刀在许多时候以为,看守所就是个“鬼门关”。这几年,凡是经常看新闻的人,都会发现在看守所里有着诸多匪夷所思的死亡。从“躲猫猫”到“做梦死”、“鞋带上吊”、“喝开水致死”、“发狂死”、“摔跤死”,每一次,公众的智慧和神经都受到超强撞击,渴求真相。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永升,曾这样形容“中国式冤案”模式:“一抓进去就打,一样的命案必破口号,一样的政法委协调,一样的公检法三家‘兄弟单位’联合办案,一样的屈打成招,一样的疑罪从有,后来,一样的被害人‘复活’……”
教授自然有教授的水平。那么要想打破“中国式冤案”,首先要解决“一抓进去就打”的问题。为什么敢于刑讯逼供,从体制上看,看守所归公安机关管理是关键。公安机关一身拥有两个身份,既为侦查机关,也是羁押机关,因而对于关押在看守所内的嫌疑人拥有几乎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力。要知道,不受制约的权力是很容易被滥用的。
现代各国关于看守所的设置和管理有一个共同趋势:为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侦查人员的任意侵犯,羁押场所一般不设在警察或其他侦查机关有能力进行控制的地方,以防止其通过不恰当的、甚至非法的手段从嫌疑人或被告人那里取得口供。这样的设置方式体现了现代分权制衡的精神:看守者无权侦查,侦查者无权看守,一方面较好地保护了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促使侦查机关在控告被告人时,不是单纯依赖口供,而是合法地、积极地寻找更能站得住脚的证据。
人命关天,法重如山。如果不从体制上实现“侦押分离”,敬畏法律、敬畏人权、敬畏生命不过是公民的一厢情愿而已。最后,用另一起轰动全国的冤案主人公张高平,在法庭上的陈述作为本文的结尾:“虽然你们在座的各位现在是大法官、大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后代不一定也是。你们有没有想过,如果他们遇上倒霉事,被屈打成招,你们是什么感受?我希望你们出台相关的合理政策,完善司法制度,不再出现我这样的事。”(小马飞刀)